“十一黄金周”出行法律风险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02 23:13  浏览量:2

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测算,刚过去的中秋佳节,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总体平稳有序,国内出游1.07亿人次,国内游客出游总花费510.47亿元。而“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相信旅游消费市场将继续火热,陪伴家人、享受假期是每个人的心愿,谁也不想因旅游产生纠纷,别让“诗和远方”变成“一地鸡毛”。我们应如何在享受假期同时,防范旅途中发生的各类风险,完美“避坑”呢?

出行指南一

筛选合理渠道,拒绝无证社团

2022年10月27日,甲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咨询、交流、转让、推广等,不包含旅游业务。2023年7月,甲公司为乙公司三名员工办理出国旅行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收款98400元,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导致三名员工出国旅行未果。后因双方就退款一事协商未果,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98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相关旅游费用,由甲公司负责安排相关行程及预订机票、酒店,双方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本案中,甲公司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亦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在该情况下为乙公司人员提供出境旅游服务,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98400元。后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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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消费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议消费者出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注意查看其“一证”“一照”,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若是选择出境游,旅行社还应具备出境游业务资质。同时要注意同旅行社签订由文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合同,一旦旅游途中的实际情况与旅行社承诺不符,消费者可凭旅游合同向监管部门投诉。

出行指南二

推崇理性消费,抵制诱导购物

2017年2月20日,丙公司组织港澳五日游项目,并对外宣传承诺旅行项目不收取往返机票、食宿费全免且没有强制消费。于某在他人介绍下,报名参加上述旅行团。旅行过程中,于某被随队导游安排在指定珠宝店购物,返回后发现所购商品价格虚高,便要求丙公司全资股东刘某处理退货,刘某回收于某所购商品后,承诺进行退款但实际未退。于某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全部购物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采用吃住行全面免费、指定场所购物的方式,诱导于某消费,违反我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刘某,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该公司,故刘某应当对丙公司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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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消费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消费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建议消费者假期出行时,务必警惕“零团费”“负团费”旅游团,上述旅游团往往采用极低甚至零成本吸引游客加入,并在旅途中通过各类话术、甚至“强买强卖”方式让消费者陷入购物陷阱,回本赚钱。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出行指南三

遵守旅游规则,购置必要保险

2019年8月,罗某、聂某与其他同行人员到丁公司经营的越野车项目游玩,经当场协商,罗某、聂某等一行人在未按照票面价格购票、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以“一口价”形式获得三辆越野车驾驶游玩。丁公司随后对罗某、聂某等人进行了路线安全培训、室外操作指导。随后由丁公司员工驾车带头带领罗某、聂某的车辆一同沿着线路往返。返程中,聂某驾车驶离预定路线,不慎碰撞山体翻车,罗某、聂某因此受伤。得知人员失踪后,丁公司人员驱车寻找到了罗某、聂某并送医。后罗某、聂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十余万元医疗费。丁公司抗辩称其已经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提供的越野车辆不存在性能和质量问题,罗某、聂某因自行驶离预定路线受伤应当责任自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公司接受罗某、聂某等人交纳旅游费用,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双方“一口价”之约定不足以认定罗某、聂某购置了旅游保险。此外,罗某、聂某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在于二人擅自脱离队伍、驾驶不当导致翻车,系事故主因,丁公司通过安全培训、操作指导、专人领路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丁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服务上亦存在瑕疵,未考虑到罗某、聂某作为游客对场地路线不熟悉,未在行使路线沿途设置充足且明确的道路导航标识,,上述因素亦导致游客走错路线而引发事故,故丁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聂某与丁公司在各自过错程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后罗某、聂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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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消费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当前,刺激性、挑战性的游玩项目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消费者常常会忽视上述项目的危险系数。建议消费者假期出行参与上述项目时,特别注意此类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合同约定,严格遵守项目操作安全,同时根据自身行程计划,选择合适的旅游保险进行投保,最大限度减小风险及损失。

旅游途中无小事。消费者出门在外,人身财产安全与享受假期同样重要。大家应擦亮眼睛,选择优质旅行社团,注重饮食健康与住宿安全,保持消费理性,拒绝强制消费,在享受游玩活动时注意安全,度过一个放松愉快、安全和谐的国庆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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