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当爱已成往事,让彩礼归于“理”
发布时间:2024-11-08 15:45 浏览量:2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按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男方在婚姻初步约定后需要向女方提供彩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并不意味着双方能真正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10月19日双方吵架后分开生活。
恋爱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于某购买戒指一枚,支付被告于某彩礼9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为被告于某购买的黄金首饰,现在被告于某处。原告称另支付被告见面费11000元、看地方费17000元、认门费6600元及各种红包7200元,上下车10000元。被告于某称见面礼数额已记不清,上下车钱不超过2000元,看地方、认门钱是用红包装的没数多少,但均没有原告起诉的那么多。双方对彩礼款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汝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于某退还彩礼,被告于某应当适当返还。
结合本案实际,2021年10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23年10月19日双方确定分手,期间,原告张某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于某转账,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充分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
现原告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见面礼、上下车钱、看地方、认门钱等相关数额的真实性,但被告于某认可确实收到见面礼、上下车钱、看地方、认门钱,但对原告所主张的数额并不认可,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并返还原告黄金首饰。
判后,双方均表示满意,被告于某主动要求履行,双方在微信群内转账,并约定现场交付黄金首饰及房屋钥匙。
法官说法
婚姻嫁娶不能仅以法律来约束,还要根据风俗人情来“断”,因此,彩礼返还多少,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无共同生活以及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双方及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流向、双方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进而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