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小案”何以点亮全国课堂?

发布时间:2025-03-18 17:48  浏览量:9

屈原故里,脐橙飘香。在湖北秭归,一颗小小的脐橙不仅是“黄金果”,更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治理智慧。深固难徙,更壹志兮。秉承着橘颂精神内核,秭归县检察院“检小橙”闪亮登场。

3月17日,秭归县检察院检察官覃觅受邀在国家检察官培训学院第3期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专题研修班上,就该院办理的“骆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开展案例解读分享。

当山区“小案”登上国家级培训讲台,背后藏着怎样的法治密码?“检小橙”带您走进故事现场。

破圈:从山区小院到全国讲台的“首秀”

检小橙:覃觅检察官,您好!收到在全国培训平台上分享案例的消息时,您的感受是什么?

覃觅:我既忐忑又兴奋。忐忑的是,参加全国检察官培训平台的同行经验丰富,山区小院的案子如何“出圈”?兴奋的是,秭归作为总人口才30多万的山区县,案件数量、类型、办案人员专业素能等与经济发达的地区存在差距,这个案件能够入选最高检的典型案例,对我们来说实属不易。这也是对我们“高质效办案”的认可。

这次分享是一个难得的学习和交流机会,准备过程也是一次重新梳理和提升的过程。我重新审视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确保分享内容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价值。同时,我还请教了院里的领导和同事,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分享内容。就像脐橙,要剥开表皮,才能尝到最甜的果肉。

衔接:35日刑拘引发的“共识突围”

检小橙:这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最初是如何进入你们的视野的?

覃觅:这起案件的关键词是“行刑反向衔接”——刑事不起诉后,如何实现行政惩戒“不留白”?在我院依法对骆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止步于此,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处罚法定性审查和处罚必要性审查。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骆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5日,行政机关据此仅收缴骆某某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但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拘是为了侦查,不等于惩戒。经过研判,我们认为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非单纯的惩戒,而收缴违法所得部分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不能认为其已经受到惩戒、惩罚。遂向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

检小橙: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又是如何去突破的呢?

覃觅:首先,是我们与行政机关存在分歧。行政机关认为,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该能够折抵罚款,没有必要再进行行政处罚。其次,是现有的相关规范并不成体系,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甚至是部门批复和司法解释。加之前期没有遇到过此类案件,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办案的过程就像是爬山,好好爬完一座山,就是爬完了所有山。因此,我们一方面大量去查找相关规范、搜寻类似案例,另一方面,积极与行政机关展开进一步沟通。鉴于存在认识分歧,为全面听取意见,我们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司法行政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一起全面、深入讨论,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互折抵缺乏明确规范、再犯预防考量和行政处罚完整性等方面考虑,得出一致意见:应当对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深耕:把“小案”种成法治“黄金果”

检小橙:这起案件被评为最高检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您认为它的典型意义是什么?

覃觅:听证会后,我们制发《检察建议书》,并进行跟踪督促,该案的全部罚款已足额缴纳。本案的办理遵循和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刑行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具体来说是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跟踪督促。二是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并非一律不提检察意见,要综合案情确定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

检小橙:秭归县检察院作为山区基层院,在典型案例培育和打造上做了哪些努力?

覃觅:基于地区实际,我们的答案是把“小案”当“种子”,精耕细作。只要遇到有特点的案件,我们就成立专班,从立案起“盯”到结案。

一个好的典型案例的形成,绝不会仅仅靠一个人的力量。我们把典型案例培育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组建起多个跨部门的典型案例培育小组,积极寻求省、市检察院的指导,最大程度地发挥聚合效应。好的案子需要更好的文字表达,我们一边学习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编写体例规范指引》,一边参考、借鉴已发布的案例的写法,在反复打磨中提炼最精练的内容。“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永远是打造典型案例的基础,案子质量高了,典型案例自然水到渠成。

从屈原故里到全国讲台,一颗脐橙见证着山区检察官的初心:“小案”不小,办的是民生,守的是公正。

正如《橘颂》所言:“深固难徙,廓其无求。”在法治道路上,秭归检察人正以“橙”心“橙”意,书写新时代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