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已婚接受赠与,转账部分可扣除工资及有证据的支出部分

发布时间:2025-06-26 21:47  浏览量:45

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兵在2016-2019年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秦某转账8万余元,并代付购车订金、购房定金等费用。其妻邵某琴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秦某返还102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冯某兵与秦某是否存在赠与关系及赠与金额。一审认定: 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特殊金额转账+无对价收款); 赠与金额804,663.08元,扣除秦某为冯某兵支出的86,204.19元,判令返还718,458.89元; 驳回利息诉求(过错方为冯某兵)。上诉争议: 邵某琴:主张遗漏围墙修建费、农用车余款、翡翠城购房款等; 秦某:否认赠与关系,称款项为职务支出,申请扣减工程开支。二审认定赠与关系成立:特殊金额转账+无对价证据,推定无偿性; 返还金额调整:扣减车辆保险费8,610.36元、向冯某旺转账52,000元,判令返还657,848.53元; 支持利息诉求:按LPR计算自起诉日(2025年2月12日)起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