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盗窃闺密黄金首饰 一时贪念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5-07-07 21:15  浏览量:24

“日日防火,夜夜防贼”,这是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目的就是提醒人们“人心隔肚皮”,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侵害你的,往往是你较为亲近的人。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柳某和张某是闺密,2024年11月16日上午,在虞城县城郊乡张某家中,柳某自己留守屋内,让张某与其他女孩到院内拍摄照片。其间,柳某来到张某卧室内,将张某存放在黑色皮包内的黄金首饰盗走,包括手镯、吊坠、戒指和两对耳钉。这些黄金首饰是张某订婚时,以39200元购买的。

柳某盗窃黄金首饰后,在上海市一奢侈品回收店内,将首饰熔化后分割成四段销售,共获利35158元。案发后,柳某家属对张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张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可从轻处罪。

法院根据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