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猫抓伤顾客,1500元疫苗费谁买单?民警调解现场转款!

发布时间:2025-07-12 01:35  浏览量:24

现代都市生活节奏较快,许多人会饲养宠物以慰藉心灵、缓解疲劳。然而,不恰当的饲养方式可能引发诸多问题,比如宠物随意跑动、不慎伤人等。

近日,太原市王村派出所民警就接到一起宠物伤人事件的报警,需要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事情发生在亲贤北街的一家珠宝店内,报警人称自己的儿媳被店里的猫抓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报警人介绍,当天儿媳路过这家珠宝店时,不慎被店门口的宠物猫抓伤。起初,她们并未太在意,但发现皮肤确有划伤后,心里犯了嘀咕—— 按照常识,这种情况需要注射狂犬疫苗。

为确保安全,报警人当天下午便带儿媳去打了疫苗。

可当她们拿着医疗单据向猫主人索赔时,双方在费用承担上产生了分歧。珠宝店老板表示,他们愿意赔偿,但认为除了狂犬疫苗外,对方注射的其他针剂是擅自决定的,不应由自己承担。

尽管老板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愿意多支付一些费用,可双方依旧僵持不下。

民警了解情况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猫主人无法证明顾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民警劝说,珠宝店老板认可自家宠物猫造成了伤害,自己理应负责,同意全额支付一千五百多元的疫苗费用,并当场通过手机完成转账。

至此,双方矛盾圆满解决。

太原广播电视台法治事业部《并州之剑》栏目想和您说:

这起珠宝店宠物猫伤人纠纷的圆满解决,恰是法律守护公共安全的生动注脚。

从争执不下到当场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化解矛盾的关键—— 饲养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便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为类似纠纷划出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经营场所内的宠物管理,从来不是“私事”。顾客被抓伤的背后,折射出部分饲养者安全意识的疏漏。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码惩戒力度,正是为了倒逼饲养人履行拴养、免疫等义务,让宠物与公共安全并行不悖。

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离不开法律的刚性约束,更需要责任意识的自觉。

每一次规范饲养的践行,每一次纠纷中的依法担责,都是在为公共空间的温暖与安全添砖加瓦。

唯有如此,才能让宠物带来的慰藉多一分,意外风险少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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