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好航程:“黑色黄金”安全运输提醒
发布时间:2025-09-10 17:06 浏览量:21
煤炭,素有“黑色黄金”之称,是全球重要的能源之一。作为海上运输中常见的固体散装货物,煤炭的危险特性使得其在载运过程中安全风险突出。那么,如何实现其海上安全运输?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下吧!
01
案例回顾
2025年8月18日傍晚,一艘载运煤炭的利比里亚籍干散货船“W轮”在驶离柯蒂斯湾煤炭码头不久突发爆炸并起火,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02
IMSBC 规则下的煤炭分类
(一)煤炭通常同时属于A(易流态化)/B类(化学危险)货物(同时存在自热和液化风险)。
(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为B组: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验确认或者具有以下颗粒度分布:①小于1mm的颗粒按重量计不超过10%(D10>1mm);②小于10mm的颗粒按重量计不超过50%(D50>10mm)。
两种或更多的煤混装时须分组为A和B组,除非所有混装的原煤均仅是B组的。
03
申报及材料要求
a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b
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c
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须以书面形式向船长提供关于货物特性的资料,以及装载及运输该货物的推荐的安全装卸程序。货物合同须至少列明水分含量、含硫量及尺寸,并须特别说明是否可能释放甲烷或自热。
04
作业要求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进行平舱。装载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检查并由船长书面确认。
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05
安全管理建议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航运企业须建立完善的船员培训体系,内容涵盖煤炭特性、船舶设备操作、应急处置流程等;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步骤,定期组织演练,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
严格货物特性评估与申报
托运人在运输前,须对煤炭进行全面的特性评估,包括水分含量、挥发分、硫含量、颗粒度分布等关键指标,并向船舶方提供详细准确的货物信息。对于易自热、易释放甲烷或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煤炭,须特别注明,并提供相应的安全运输建议和应急预案。
强化动态监控
船员须定时对货舱进行巡查,监测舱内温度、湿度及气体浓度,一旦发现温度异常升高或可燃气体超标,需立即采取降温、通风等应急措施,防止自燃或爆炸事故发生。
供稿|李花季
编辑|刘世鹏 校对|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