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猎手”设陷阱:“隔门取金”竟是帮诈骗团伙洗钱!
发布时间:2025-09-17 10:36 浏览量:18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一种新型犯罪生态悄然蔓延,部分年轻人受“快钱”“轻活”诱惑,沦为诈骗团伙转移赃物的“线下工具人”。他们通过加密软件接收指令、在偏僻地点完成交易、按次领取“工资”。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正是这一社会现象的缩影。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上旬,被告人牛某某将好友李某某拉入一个境外加密通讯软件“飞机”的群组。该群管理员“阿强”私聊李某某,指派其“取一样东西”。在李某某追问下,阿强告知李某某是“黄金”,并推送了闫某某的账号,要求李某某添加后线下交易,取得黄金后须将黄金转交牛某某。李某某心知此类行为风险极高、极可能涉嫌犯罪,但在金钱诱惑下仍选择配合。他与闫某某首次交易约在某公园公厕,二人隔门操作,李某某将1000多元现金从门缝递入,闫某某则交出数根金条。事后李某某将金条交予牛某某,获得200元“工资”。自此,李某某在阿强指挥下,与闫某某形成固定交易模式,由阿强派单,李某某通过“飞机”与闫某某约定时间地点,多在公园公厕、偏僻路段等隐蔽场所,二人始终未曾见面。交易时,李某某根据金条克数支付闫某某1000至2800元不等的“报酬”,再将赃物转交牛某某,每次固定获利200元。
经查,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活动范围广泛,作案地点涉及河南郑州、焦作、沁阳及山西晋城等多地,转移大量电信诈骗涉案的金条和现金共计31万余元,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为诈骗犯罪提供支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5月26日,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牛某某、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来源:阳检在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