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十一”黄金周期间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29 21:03  浏览量:20

国庆中秋佳节将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域全季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统一部署,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

持续深入开展了

“蓝盾护旅”行动。

为让每一位远道而来的游客都能在“十一”黄金周期间畅享舒心、安心、放心的消费体验,更好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十一”黄金周期间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景区景点、宾馆酒店、餐饮及商场超市等市场价格秩序相关事宜(简称“十严禁”)通告如下:

一、严禁标价外擅自加价及收取未标明费用。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禁折价减价前虚抬标示价格。严禁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确保价格调整真实合理。

三、严禁价格比较促销标示信息不准确。在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标明准确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并标明被比较价格的来源依据,不得标示不准确信息或不标明来源依据。

四、严禁打折前价格虚高。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给予优惠或折价时,所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真实原价。

五、严禁使用不实及误导性标价诱导消费。严禁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六、严禁低价招徕高价结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低价招徕顾客,却以高价进行结算,做到价格诚信。

七、严禁价外馈赠标示信息不实。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赠品的价格或者价值,不得隐瞒或虚假标示。

八、严禁模糊标示订(定)金及优惠券使用规则。各经营主体不得使用模糊语言或文字标示订(定)金和优惠券的使用方法,严禁利用虚构交易、虚假的成交量和成交额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九、严禁积分或预存金折抵价格附加条件不明。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准确、详细标明积分或预存金折抵价格的附加条件,杜绝使用不准确、不详细的信息进行标示。

十、严禁网络销售标示信息不清晰准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在网络页面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图像等标示商品及服务的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使用不清晰、不准确的表述。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加强

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

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希望各经营主体

严格遵守本《通告》要求,

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十一”黄金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