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支付的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
发布时间:2025-10-21 15:19 浏览量:22
近日,一系列关于婚姻习俗的热点事件,令高额彩礼问题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有人不禁质疑道,强行索取彩礼,不就等于敲诈勒索吗,法律还管不管了?
这一问题,也点出了法律面对复杂现实问题的无奈之处:我们的《婚姻法》在纸面上早就有规定了,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传统的力量毕竟是很强大的。职场中有所谓的「自愿加班」,婚姻中,彩礼大多数时候也是名义上自愿给出的。自愿给的,那就不算强行索取咯? 这套说辞,虽然听起来很无赖,但的确是我们的社会现实。
不过,法律也对过于极端的情况作出了约束,为了应对被迫的所谓“自愿”行为,为了防止骗婚,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给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可以申请退还彩礼的情况:
第一种,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没有真正在一起生活;
第三种,是在婚前给付了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出现困难。
简单归纳一下,就是给了彩礼没领证、领了证没有住在一起,或者给得实在太多了把男方都榨干了,遇到这些情况,就可以依法起诉,把彩礼要回来。
前两种情形,背后的逻辑是这样的:彩礼的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赠与”,在婚前完成给付的财物,除非双方另有专门约定,否则属于受赠一方的婚前财产而非婚后共同财产。当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条件未能实现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理应返还。通常情况中,在生日、节日、纪念日等场合的小额转账或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并不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但黄金首饰、珠宝奢侈品、汽车、大件生活耐用品以及价值较高的数码产品,更有可能被定性为以结婚为前提条件。
至于第三种情形,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注意把握一个关键点:司法解释中的“生活困难”指的并非相对生活水平的变化,即不是从“钻石王老五”滑落成普通中产,而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需要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举证。
上述三种情形中,较为常见的是第二种,即形式上领证了,但夫妻感情淡薄、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项基于超过 200 份真实裁判文书进行的研究显示,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到半年,则彩礼返还的比例一般在总额的 70%-90% 区间,而共同生活时间为半年到一年时,比例一般在 40%-80% 范围内,由此可见,同居时间不足半年,则男方有较大可能要回较高比例的彩礼。
另外,在个案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和质量。在笔者所了解的一则真实个案中,双方婚后依然在不同城市工作、只有断断续续短暂的共同生活经历、无共同财产且并未留下共同子女。法院据此认为双方“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判令女方退还了 106 万元高额彩礼中的绝大部分(80万)。
面对彩礼背后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法律的确也有鞭长莫及之处,过于理想化、脱离现实的立法恐怕会被束之高阁。但是,法律也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作用,因此也在通过返还义务的设置避免彩礼民俗畸形发展,这也是一种调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