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歹念!一男子潜入民宅盗走金饰50余克
发布时间:2025-10-30 17:34 浏览量:13
引 言
前科人员不思悔改,大白天翻窗盗窃金饰,再度踏入犯罪歧途,终将接受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家住黔西市的龙某某与其兄长驾车前往昆明游玩;途中,因龙某某妻子多次电话催促其归家,二人遂在大方县收费站下站,导航经贵毕路返回黔西。其间,行驶至大方县羊场镇羊场村时,龙某某借口要上厕所,停车支开其兄长后,独自选定一户“看似家境殷实”的住宅,翻窗潜入四楼卧室,在衣柜抽屉内盗得黄金首饰、现金800余元,随后通过楼顶窗户翻越至隔壁在建楼房逃离现场。事后,龙某某让其兄长驾车前往金沙县,并在一家寄卖行将所盗黄金首饰销赃,非法获利43000元。期间,其兄长对上述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同月26日,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本案中龙某某盗窃金手镯2个、金项链1条共计57.35克,彩金戒指1枚2.14克,现金860余元。
另经查明,龙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多次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前后共计4次。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的黄金首饰及现金,现能评估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56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龙某某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犯罪代价终身背负!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犯罪的正当借口,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尊严、侵害人民财产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唯有敬畏法律、恪守底线,才是通往未来的唯一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