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通用的9个“黄金法条”,收藏备用!
发布时间:2025-12-01 20:01 浏览量:19
很多当事人咨询张律师,说案件事实我会说,但是具体到哪个法条,我就不知道了,也不会查,这种情况怎么办?
张律师做案子的方法一般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所以法条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张律师给大家总结了普通民事案件通用的9个“黄金法条”,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法院在审理所有民事案件的兜底条款,做出的判决书必须同时符合两点,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大家在质证、法庭辩论、判后答疑、申诉材料中都可以用到。
二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调查取证申请或者是鉴定申请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无理由不同意,可以使用此法条进行辩论。
2 开庭的时候,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即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三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使用独任制。
回避: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公开审判:大多数案件,只要不涉及到隐私问题,都应当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二审),也就是说案子到二审就结束了,如果认为二审判决结果有错误,是不可以再行上诉的,只能通过再审这个纠错程序进行翻案。
四《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根据此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开庭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辩论权被剥夺,属于程序违法的独立条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此法条的规定要求翻案。
五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基本规定,也是在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我们常见的虚假诉讼,违反诚信原则,轻则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重则被刑事处罚。
六 《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结果的绝对公平公平。
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同时如果该证据属于当事人自己无法获取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9《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里主要规定的是立案问题,我国民事案件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也就是说只要原被告的信息基本明确,法律关系初步形成,原告起诉后,法院立案庭应当立案。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审判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