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贪念盗窃黄金,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5-12-02 15:39 浏览量:10
打开家门接待看房客,是基于信任的善意之举,可有人却心生贪念,将这份信任当作盗窃的“便利门”。
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看似偶然的“顺手牵羊”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明,2025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陪同其妹妹到被害人余某家中看房。期间,被告人刘某看到被害人余某的一个黄金观音吊坠、一个黄金奥特曼吊坠挂在卧室门后,心生贪念,假借看房之机独自进入卧室内将两个黄金首饰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刘某并未将盗窃所得留作己用,而是急于变现获利,将被盗黄金首饰以22000余元价格在宿州市某黄金店出售。
2025年3月6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的总价值为27955元。2025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5年2月2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向法院预缴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切莫因一时糊涂触碰盗窃等违法犯罪的 “高压线”,否则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固镇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