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将家中黄金售卖给金店引纠纷 柯桥区消保委巧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5-12-08 15:00 浏览量:12
近年来,未成年人擅自变卖家中贵重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柯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例。
近日,市民张先生发现家中价值不菲的黄金饰品“不翼而飞”,经询问其未成年的女儿在2025年6月、7月及11月期间,先后6次前往柯桥一家金店,售卖家中黄金饰品,共计21.53克,累计获款1.6万余元。张先生感到不解且气愤的是,金店在每次交易时均登记了其女儿的身份证信息,明确知晓交易对象为未成年人,却未作任何核实或劝阻便完成了回收。张先生据此要求金店返还全部黄金,但遭到拒绝,双方争执不下。
纠纷随后被提交至柯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核实了6次交易的细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金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回收贵重物品时登记了未成年人身份证信息,已知晓其身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以规避风险,存在明显过错。张先生女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大额交易,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依法应属无效。
参与调解的公益律师胡律师在厘清责任的同时,对张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作为监护人,对贵重财物保管不善,对子女日常行为及金钱观缺乏有效关注、监管和引导,是导致女儿能多次擅自处置大宗家庭财产的重要原因。”胡律师劝告张先生深刻反思,加强监护和日常关注,重视子女身心健康及价值观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与消费观。
消保委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张先生女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出售家庭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超出其判断能力范畴,监护人拒绝追认,交易应属无效。金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识别交易对象为未成年人后,未履行核实监护人同意、评估交易适当性等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客观上促成了未成年人擅自处置家庭大宗财产,侵害了监护人权益。同时家长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未能妥善保管贵重财物并履行教育引导责任,亦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先生同意退还1.6万余元;商家同意原物退还1.19克黄金饰品,余下20.34克换成同等克重黄金饰品;同时商家向张先生表示歉意,承诺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