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是&
发布时间:2025-12-11 19:27 浏览量:11
为深入贯彻《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推进我县移风易俗工作走深走实,涵养文明淳朴的社会风尚,互助县人民法院结合家事审判中常见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梳理了三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法官寄语+法条链接"的形式,带大家读懂彩礼返还的法律边界,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
案例一:19万余元财物纠纷,调解返还5万元圆满化解
王某某与张某某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8个多月,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为缔结婚姻,王某某向张某某方支付彩礼108000元、"压柜钱"26600元,还为张某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27911元)、手机1部(价值6515元),张某某方陪嫁物品共计16000余元。
离婚后,王某某将张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各类财物共计194500元。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调解,但被告方明确表示拒绝返还任何彩礼,并聘请律师应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及其父母返还王某某彩礼48000元,返还黄金首饰(若损坏、灭失则按实际价值27911元赔付)。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某及其父母当庭返还王某某彩礼50000元,案件圆满化解。
案例二:共同生活两年育有一子,"三金"返还请求未获支持
钱某某与董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子董小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执,自2024年起分居至今。钱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董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钱某某退还结婚时购买的"三金"(价值25000元),以减轻生活压力。
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时,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但对"三金"返还存在分歧。钱某某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多且育有一子,不同意返还"三金"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结合钱某某不愿退还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对于被告董要求退还“三金”价值25000元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共同生活四月后分居,互谅互让返还彩礼2万元
吉某某与包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为缔结婚姻,吉某某向包某某方支付彩礼、压柜钱等共计112600元,还为包某某购买手机、"三金"等物品,价值40000余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4个多月,未生育子女,后包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出走时将手机、"三金"留在吉某某处,并退还彩礼30000元。
法官寄语:彩礼是心意,不是"硬指标"
婚姻的核心是爱与责任,彩礼与嫁妆本是双方家庭对新家庭的祝福与扶持,绝非借机索取财物、盲目攀比的工具。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移风易俗,我们倡导"零彩礼"或礼节性彩礼,彩礼标准应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
法官提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会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数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当地习俗,综合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彩礼数额是否"过高",会结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节日生日礼金、日常消费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综合彩礼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让我们共同摒弃高额彩礼、盲目攀比等陈规陋习,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回归爱情本质,让家庭充满温暖与和谐!
供稿:互助法院
编辑:张虎魁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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