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拒执罪案件,还原“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真相
发布时间:2025-12-25 17:01 浏览量:12
2025年,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法院聚焦“有能力而拒不履行”顽疾,坚持“刑罚惩戒+司法释法”双轮驱动,形成了惩戒与教育并行的执行态势。12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一、王某拒不履行交通赔偿判决案
卖房转移财产,终被追刑问责
2022年,王某因交通事故被判赔偿李某某损失112万元。判决生效后,他非但未履行义务,反而在明知法院正在执行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湖北省某县城的房产以40万元出售,并将所得用于网络消费。法院查明,王某明知判决生效仍恶意处分名下财产,致使执行不能,情节严重。最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拒执行为若以“转卖”“赠与”等形式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终将受到刑法追究。
二、陈某拒执案
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脱逃抗法,数罪一身终获刑
陈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偿还借款500万元。判决生效后,他不仅谎称无财产,隐瞒所属8辆汽车,还将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他人,并利用微信账户频繁收支上百万元。法院拘传时,他两次逃脱。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具备履行能力而多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陈某案是拒执罪中典型的“狡辩式逃避执行”模式,警示那些以为“转账到他人账户就查不到”的被执行人:科技让隐匿无处遁形,抗法终将自毁前程。
三、耿某某拒执案
变卖皮棉避执行,黄金首饰换来的不是自由
奎屯市人民法院早在2017年就确认耿某某应偿还62万余元债务。七年后,该债务仍未履行完毕。2024年,他明知法院恢复执行在即,却将售卖19.5吨皮棉所得的20余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以规避追查,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及个人消费。法院认为,耿某某隐匿履行能力,转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不容“拒”,以亲属账户过账、虚假债务抵消等方式掩饰资产,均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典型表现。
四、董某某拒执案
转移车辆、隐匿债权,赌资流水露马脚
被告人董某某在生命权纠纷案中被判赔偿损失,却在判决生效后将名下车辆转至他人名下、隐瞒债权1.3万元,还在执行期间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参与赌博交易2万余元。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某转移财产、隐匿债权、明显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此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小标的”案件同样“零容忍”,不因数额小而放纵,不因地域远而放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五、吴某拒执案
转移房款规避执行,获刑六个月
2021年,吴某因交通事故被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38.49万元。判决生效后,其仅履行部分案款,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申请执行人举报吴某将自有房屋以25万元出售,并指示购房人将款项分别转入其妻子、儿子账户,意图规避执行。经调查情况属实,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诉,法院认定吴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换名转账”并非护身符,“家人账户”不是避风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哪怕金额不大、手段隐蔽,只要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终将被追究刑责。
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魏锋说,上述五案虽案情不同,却有共通之处:被执行人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他们常以亲属名义、借债抵销等方式转移、隐匿、虚假申报财产情况,最终均被司法机关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不是终点,而是司法公正抵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全区法院执行干警将以实际行动表明,对拒执犯罪“零容忍”;对主动履行者“宽与慎”;对和解修复者“引与导”,让每一份判决真正落地。
来源:新疆高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