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主播28万颗“钻石钱”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6-01-15 16:39  浏览量:4

大明和女孩小美(均化名)是一个学校的学长和学妹,之后又在网上相遇。此时,小美已是某知名平台的主播,大明加了小美抖音好友和微信好友。2024年10月开始,大明为小美刷虚拟礼物,至2025年4月,共为小美刷286346颗钻石,共计28634.6元。之后两人吵架,互相删除好友,但不久大明后悔,又花了两万“好友费”把小美加了回来。但大明之后把小美告上法庭,认为小美是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自己钱财。

大明称,二人认识之初,被告是某平台主播,因双方沟通过程中被告不停诱导自己,包括说亲密的言语以及发送比较私密色情的个人照片,自己为被告刷虚拟礼物共花费金额合计28634.6元;因自己和被告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为发展线下好友关系,自己在请求添加对方微信好友时,被对方索要2万元添加账号费用。被告接受自己的大量金钱后,自己逐渐发现被告品行问题,存在众多描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自己心灰意冷之下表示愿与小美断绝往来。因被告色情诱导自己打赏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打赏行为无效;添加好友时支付的2万元账号费用,被告是不当得利。据此自己要求被告归还上述费用。在自己与被告沟通后,被告毫无归还意愿且用多次拉黑自己的社交账号拒绝与自己沟通。自己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与骗财无异,既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又令自己遭受金钱上的损失。不能助长被告的这种无良行为,因此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小美告上法庭。

被告小美辩称:关于平台打赏款项,大明的打赏行为系自愿赠与,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法定可撤销事由。大明所称“被告发送私密色情照片诱导打赏”纯属子虚乌有的污蔑,其主张的撤销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大明的不实指控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自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另外,自己取得微信转账2万元是基于大明的自愿给付和双方的事实合意,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完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该行为应该是大明的赠与行为,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法定理由。大明的支付行为是经过成本收益权衡后的自主决策,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通过平台打赏给被告的虚拟礼物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是否可以撤销?二、原告给被告转账的2万元添加微信费用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通过平台打赏给被告的虚拟礼物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是否可以撤销一节。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告将自己的财产以虚拟礼物的形式通过平台打赏给被告,被告也接收了原告打赏的虚拟礼物。虽然原告主张被告诱导原告进行打赏,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诱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告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故原告通过平台打赏给被告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原告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平台打赏完成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打赏行为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原告打赏被告礼物的赠与不能撤销。原告主张撤销赠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给被告转账的20000元添加微信费用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一节。本案中,2025年5月25日,原告为修复二人关系,通过短信向被告发送“噗噗,我真的很不想失去这段关系,微信把好友拉回来好吗,你怎么解气你说,我都接着”,被告短信回复:“好啊,2w微信好友位”,原告短信回复:“你拉回来我吧,我给你转,你能解气就好,对不起了”。当天,被告加回原告的微信好友,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0元整。20000元微信添加费用是原告为和被告修复关系,而自愿赠与被告,且被告如约添加原告微信,被告实现了20000元对应的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条件添加微信,已经实现,原告转账20000元,被告已经接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转账20000元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应归还添加微信费用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之规定,驳回原告大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