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次盗窃女友家中黄金67克 获刑三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6-01-20 18:51 浏览量:2
恋爱期间,90后男子利用频繁出入对方家中的便利,三次盗窃女友存放于家中的老凤祥手链、周大生金锁等黄金饰品共67克,其中最后一次作案系翻窗入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江苏涟水法院审理的案件,一男子多次在女友家中盗窃共67克黄金,被判盗窃罪,获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4月份,汪某与刘某甲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汪某经常到刘某甲的家中。
2025年6月至7月,汪某到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刘某甲存放在卧室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等饰品,并销售给王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3437.31元。
在2025年6月12日,汪某在刘某甲家中,趁刘某甲不备,窃得其黄金(足金)饰品15.71克,价值人民币12222.38元。
在2025年6月20日,汪某在刘某甲家中,趁刘某甲不备,窃得老凤祥黄金(软足金)手链13.63克、周大生黄金(软足金)锁10.35克、黄金(足金)饰品21.65克,价值人民币36797.10元。
在2025年7月3日,汪某到刘某甲家,窃得黄金(足金)项链5.73克,价值人民币4417.83元。这一次是翻窗入户。
2025年8月13日,汪某被抓获归案,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从王某处扣押黄金(足金)项链5.73克。
汪某亲属在审理阶段代为向刘某甲赔偿20000元,刘某甲对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汪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院将根据被告人汪某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做出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黄金(足金)项链5.73克,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甲;扣押的皮鞋一双,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责令汪某继续退赔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9019.48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