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6-01-27 18:55 浏览量:2
黄金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有何不同?以下通过表格形式总结了黄金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及其政策文件(点击政策文件阅读)。
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二、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指零售)时,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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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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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1994)财税字第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声明:本文仅为知识分享与学习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正式的审计、会计或税务建议。文中所述基于现行有效政策,由于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税收法规动态更新,我们无法保证信息的长期绝对准确性。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