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公普法 | 年轻老板狂扫700万黄金,背后有鬼
发布时间:2026-01-31 01:41 浏览量:2
大家好,我是王浩公律师。
2026年1月29日上午,河南省濮阳市城区一家品牌金店内,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走进金店。他自称是做电商批发生意,需要购买大量黄金。他对黄金的款式、工艺毫不关心,甚至不要求称重核对,只反复强调“现货越多越好”,唯一的要求就是“快”。在短短时间内,他刷卡消费了约200万元,将金条、金饰装入三个袋子后,径直走出店外,将黄金交给了两名在店外等候、戴着口罩的同伴。这两名同伴接过黄金后,迅速驾车离开。
这一反常的举动,引起了店内经理刘女士的警觉。她调取监控回看,发现店外交接过程迅速且刻意回避店内视线,感觉事有蹊跷,于是立即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了报备。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当天下午2点20分,这名男子竟再次返回店内,提出了一个更为惊人的要求:他要再购买500万元的黄金,并且催促立刻提货。面对如此急切、异常的大额交易,刘女士没有犹豫,她以“大额库存需要调货”为理由稳住对方,同时果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对该男子进行现场盘问和核查其身份、资金来源时,警方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在短时间内收到了多笔分散转入的小额资金,这种模式高度符合电信网络诈骗“跑分”洗钱的特征。民警随即将其控制。随后,刑侦、经侦、反诈中心等多部门联合展开工作,现场扣押了全部涉案黄金,总重约13公斤,市值约700万元。同时,警方紧急冻结了上游17个关联账户,成功截留了尚未被转移的诈骗赃款。经初步侦查,该男子李某某系受雇于电信诈骗团伙,专门负责将诈骗得来的赃款通过购买黄金的方式“洗白”。截至1月30日,包括李某某在内的3名直接作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对幕后的诈骗团伙核心成员进行追捕。
复盘这起事件,金店店员刘女士的警惕心和责任感至关重要,她的及时报警,成功斩断了一条“电诈赃款→购买黄金→转移变现”的洗钱链条,保护了潜在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值得高度赞扬。
现在我从法律角度,对这起案件做一剖析。
首先,本案中已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李某某等人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此罪。
1. 第一是“主观明知”,即行为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处理的钱款或财物来源于犯罪活动。在本案中,李某某等人“不挑款式、不称重”的异常购买行为、收到多笔分散小额测试资金的银行卡流水、以及迅速将黄金交给店外同伙转移的举动,这些客观行为链条足以推定其“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即使他辩称自己“不知道是诈骗来的”,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交易模式,也足以认定其具有“应当知道”的间接故意。
2. 第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等人用诈骗赃款购买黄金,这一行为本质上就是将非法获得的货币资金,转化为体积小、价值高、易于转移和变现的实体财物(黄金),切断了赃款与上游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模糊了资金流向,极大地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和挽损的难度。这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范畴。如果这笔钱一旦变成实物黄金,并被迅速转移至异地甚至通过黑市变现,追查链条就变得异常复杂和漫长。
本案初步定性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更为人熟知的“洗钱罪”。
这需要进行一个重要的罪名辨析。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其打击的对象主要是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进行“洗白”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可以是“所有”犯罪,范围更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刑法分类上通常属于“诈骗罪”,它并不必然属于上述七类特定犯罪之一。
为电信诈骗赃款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追究下游“车手”的刑事责任。这是两罪在适用上的一个关键界限。简单来说,“洗钱罪”针对的是特定重大犯罪的“专业洗钱”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一个覆盖面更广的罪名。
其次,不能忽视本案的上游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罪。
李某某等人的“洗钱”行为是依附于上游诈骗犯罪而存在的。没有诈骗,就没有需要掩饰的“犯罪所得”。上游的诈骗团伙,通过“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等话术,欺骗全国各地的不特定受害者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串并的38起案件、单笔最高98万元的损失,清晰地表明了其社会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
诈骗罪与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由不同团伙或人员实施,属于上下游犯罪关系。在刑事司法中,警方会致力于“全链条”打击,即既要抓获前端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也要抓获后端负责转移赃款、洗钱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警方冻结账户、追捕上线“阿昆”等人,正是在贯彻这一原则。
再次,我们从金店及店员的角度进行法律推演。
刘女士的报警行为,是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典范。那么,如果金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取决于金店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于大额、异常的交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留存交易记录,并对可疑交易保持警觉。
如果一家金店为了业绩,对明显异常不闻不问,甚至主动规避监管,一旦查实其“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资金涉嫌犯罪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当然,对于正常经营、无过错的商家,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涉案黄金被依法扣押后,其货款损失可通过后续的刑事追赃程序,依法寻求解决。
本案展示了犯罪链条的复杂性。诈骗分子得手后,赃款的快速转移和洗白是关键一环。除了购买黄金,虚拟货币、高档消费品等都可能成为洗钱工具。因此,公众至少可以从中得到两点重要警示:
1. 第一,务必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对任何线上“高额返利”、“安全账户”转账要求保持万分警惕,这是从源头减少犯罪所得。
2. 第二,切勿因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更不要被“轻松赚快钱”诱惑,成为像李某某那样的“取现车手”或“购金车手”。这些行为看似只是“帮人取个钱”、“买点东西”,实则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一旦涉案金额巨大,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