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黄金暴跌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6-02-02 00:12  浏览量:3

购买黄金后能否退货,主要看黄金的购买渠道。黄金的购买方式分为线上与线下。

如果在线下店铺购买,经营者会事先就黄金退换货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和告知。比如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内,或者满足某些条件,可以以旧换新或者退换货。因此,线下销售黄金的退换和售后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如果消费者是线上平台购买的黄金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网络购物原则上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但四类特殊商品除外:

1.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 鲜活易腐品;

3. 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在线服务;

4. 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报纸期刊。

黄金制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需结合其具体商品属性进行判断。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将黄金制品整体排除在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因此一般情形下,消费者购买的普通黄金首饰应视为珠宝首饰类一般商品。若该商品不具有特殊定制属性,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不得单方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

在以下情形中,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定制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在线定制的黄金制品不适用该规则。

经消费者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部分经营者标注“特殊商品不退换”或类似声明的,需以消费者事前确认为前提。

此外,关于经营者单方作出的限制退货声明,应受《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未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因此,在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知悉并理解退货限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在此基础上,双方可约定特定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