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抹黑企业吸流带货牟利,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2026-03-03 10:53 浏览量:3
借抹黑企业吸流带货构成商业诋毁。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涵括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
澎湃新闻注意到,其中一起玉石行业商业诋毁案尤为典型,被告柴某某为引流带货,捏造知名企业售假、高利润等不实信息,还污蔑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及关联方共四被告因构成商业诋毁、名誉权侵权,被法院判令赔偿260万元。
最高法强调,商业评价须立足客观事实,借网络谣言恶意诋毁企业商誉牟利,逾越法律边界必将担责。
前述典型案例显示,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柴怼怼”平台账号,在网络发布短视频、直播,捏造某知名玉石企业“利润达几十上百倍”“售假”,并污蔑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不实言论,同时将流量引流至其实际控制的温州、武汉两家玉石经营公司,用于商业带货。同年4月,该企业及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两家关联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00万元。
经查,案涉30条侵权视频累计播放量超721万次,引发网络舆情;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均证实,该企业和田玉销售毛利率不足20%,进货手续、鉴定证书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售假、高利润情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某与涉案企业存在玉石市场竞争关系,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引发退货,构成商业诋毁;其无依据侮辱、诽谤于某某,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且诉讼期间仍持续侵权。
温某某出借身份证为柴某某账号实名认证,为侵权提供平台基础,还为不实言论提供实名背书,且未履行监督、制止义务,主观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温州、武汉两家公司与柴某某存在利益关联,享受侵权流量红利却未制止虚假言论,同样构成共同侵权。
2025年9月29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视频,柴某某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与两家关联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因过错程度较小,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评价与监督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名誉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已逾越法律边界,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近年来,部分主体针对企业及创始人发布网络谣言,借歪曲事实、炒作吸流获利,超出正当评价范畴,当属违法并应依法规制,本案便是此类典型判例。
最高法表示,柴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抹黑企业产品与声誉,实则借吸流引流带货,既损害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更破坏网络与市场正常秩序,依法担责理所应当。本案判决明晰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警示网民开展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必须立足事实,不得恶意诋毁、借侵权牟利。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络暴力治理。澎湃新闻注意到,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始终坚持严惩立场,依法判决网暴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黄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