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30万 3男子“黄金跑分”获刑
发布时间:2026-03-05 09:02 浏览量:2
台海网3月5日讯(导报记者 张芯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近年来,金价起伏波动牵动着不少人的心弦,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了赚快钱的歪心思。近日,厦门中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例,3名男子为图小利,结伙在厦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领取诈骗分子诈骗所得黄金快递后倒卖,被快递员识破后案发。究竟怎么回事?我们一起看看。
案情回顾
对“犯罪黄金”起贪念
3人合谋赚差价
2024年7月3日起,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明知上游卖家的黄金系犯罪所得,仍合谋通过收购、倒卖他人邮寄的黄金从中获利。3名被告人商定,周某负责筹集资金用于购买黄金,李某为主通过某加密通讯软件联系对接出售黄金的上家,王某负责收取黄金快递,之后再由周某驾车载李某、王某出售所购黄金赚取差价。
经查,周某等3人收购的黄金价值共计296820元,其中因快递在途中被查获,周某等人未能实际领取的快递内黄金价值共计198845元。
法院审理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系共同犯罪
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共计296820元,其中既遂金额97975元,未遂金额19884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本案部分黄金邮寄途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缴到案,已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周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同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厦门中院提出上诉。2025年8月20日,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惕“黄金跑分”
勿做销赃“工具人
”
本案中3名被告人所实施的“黄金跑分”是一种新型洗钱手段,该形式借助黄金“易流通、易变现、价值相对稳定”的特点,切断非法资金的来源路径,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洗白”资金。
3名被告人明知上游卖家的黄金系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后倒卖牟利,3人虽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但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赃,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通群众防范“黄金跑分”,要做到不贪小利,拒绝“代购黄金”类的兼职;警惕“低价诱惑”,收购、转售来路不明的黄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勿做犯罪分子销赃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