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流量博“出位”,终将惹“祸”上身

发布时间:2026-03-04 19:45  浏览量:1

为流量博“出位”,终将惹“祸”上身——从一起网络商业诋毁案看言论的法律边界

“利润高达几百倍”、“勾结黑势力”、“偷税漏税”……当这些耸人听闻的指控,通过网络主播之口,配上“打假”的正义标签,频繁出现在热门短视频和直播中时,极易引爆舆论,对一家企业及其负责人造成毁灭性打击。然而,如果这些指控纯属捏造,其背后目的只是为了“踩”倒竞争对手,为自己“捧”来流量和生意,那么法律将给出怎样的回应?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这类行为划清了红线。法院认定,网络主播柴某某(账号“柴怼怼”)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名誉侵权,判决其与相关主体共同赔偿某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2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此案清晰地警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以“监督”为名行诋毁牟利之实,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 案情回顾:“网络打假”何以变成“网络黑嘴”?

2025年3月起,柴某某利用借用的实名账号“柴怼怼”,在某平台密集发布短视频并直播,矛头直指一家知名玉石销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他声称该企业销售玉石“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更指控于某某个人“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

这些极具冲击力的言论迅速引发网络围观,相关视频累计播放超721万次,形成热搜话题。然而,柴某某的“打假”行动并非纯粹的舆论监督。他在发布这些内容的同时,巧妙地将流量引导至其本人实际控制或受益的两家珠宝公司,为其进行推广引流。

面对诋毁,被指控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与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给出了事实真相:该企业被抽查的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资质齐全,2025年1-4月的销售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2024年以来的整体毛利率仅为18.08%,与“利润几百倍”的说法相去甚远。柴某某所传播的关于产品质量、价格暴利的核心信息,被证实为虚假。

二、 以案释法:三重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的判决层层递进,清晰地剖析了本案中各方的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

1.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表现

法院首先认定,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这一定性基于三个关键要素:

存在竞争关系

:柴某某及其关联企业与案涉知名企业,同属玉石珠宝销售市场,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在客户资源上存在直接争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柴某某在视频中宣称的内容,已被行政机关调查和审计报告证实为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损害商誉与秩序

:这些不实言论引发了公众对原告企业的不当猜疑,直接导致其玉石业务发生退货,其他商品销售也受波及,商业信誉遭受实质性损害,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柴某某行为的实质,是以“打假”为幌子,通过捏造并传播竞争对手的负面虚假信息,打击对手商誉,从而将公众关注度和潜在客户引向自己一方,牟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2. 名誉侵权:对企业家个人的不法侵害

除了针对企业,柴某某还对于某某个人进行了直接攻击。法院指出,其在视频中使用低俗词语进行侮辱,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诽谤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等,这已明显超出商业评价范畴,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特别是在诉讼期间,柴某某仍未停止相关攻击,进一步证明了其主观恶意。这些行为导致于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3. 共同侵权:“帮凶”与“受益者”难逃其责

本案判决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共同侵权责任的边界:

出借账号者

:温某某出借本人身份证用于账号实名认证,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基础条件。其实名认证为侵权言论提供了“信用背书”,增强了内容的欺骗性。法院认为,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负有注意义务,其出借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虽未直接获利,仍需在52万元(总赔偿额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

:温州、武汉的两家公司作为专业珠宝企业,对行业信息应有辨别能力,却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未予制止,反而实际享受了侵权行为带来的引流红利。法院认定其与柴某某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判决启示:网络言论的红线何在?

许昌中院的这份生效判决,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和警示价值:

第一,网络“打假”不能变成“假打”

。法律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对企业的正当监督与批评,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监督为名,行编造谣言、恶意诋毁之实,意图打击竞争对手或谋取个人私利,就逾越了法律底线,构成了违法乃至犯罪。

第二,网络身份不是“隐身衣”,共同行为均需负责

。无论是内容发布者、出借身份信息的“助攻者”,还是背后实际受益的关联方,只要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故意或放任),并客观上构成了损害后果或提供了条件,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意出借个人信息用于网络账号注册,风险极大。

第三,企业商誉与企业家名誉受法律平等保护

。我国法律既保护法人的商业信誉,也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肆意编造事实,侮辱、诽谤企业家个人,不仅侵害其人格尊严,也可能连带损害其企业的稳定经营,行为人需承担双重侵权责任。

第四,流量有价,但非法流量代价更高

。在流量经济时代,此案告诫所有内容创作者和市场主体,通过制造谣言、煽动对立、诋毁他人来博取眼球、收割流量的商业模式,是一条法律的高危歧途。260万元的赔偿及公开致歉的判决表明,攫取非法利益最终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法治社会,言论自有边界,监督须持善意。此案犹如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公开课,它郑重宣告:健康的商业环境与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建立在真实、诚信的基础之上。任何试图通过诋毁他人、扰乱秩序来牟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