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某店秤少称黄金18.16克,少付消费者13918.24元……
发布时间:2026-03-15 08:07 浏览量:4
2025年,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聚焦民生关切与行业乱象,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水平,通过一系列务实举措,有力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消费环境持续优化。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经营者,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与辨识能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涉及电子计价秤作弊、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假冒伪劣白酒、检验检测弄虚作假、涉老“会销”骗局等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安市新*美珠宝首饰加工部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2月14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用于称重贵金属的电子天平可通过遥控器调节显示值。经检定,该天平内置遥控芯片,为作弊天平,检定结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天平1台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二
海安夏*珠宝店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6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回收黄金交易中使用电子计价秤少称黄金18.16克,少付消费者13918.24元。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退还消费者黄金饰品并赔偿8000元。
经核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三
海安诚*电动车经营部
经营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5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实际长度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自行对车辆车壳及车座进行加长改装,货值金额5598元,尚未售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恢复原状并退回厂家。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四
赵*根销售、改装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利用“Photoshop”软件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修改为“铅酸”,并将修改后的图片上传至登记系统。其中一辆已完成改装并销售,当事人召回车辆并恢复原状。
经核查,当事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本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五
海安市阿*便利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4月8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烟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车辆及仓库内查获涉嫌假冒的梦之蓝、国缘、五粮液、茅台等白酒共计116瓶。经鉴定,均属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69570元。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六
海安陈*二副食品经营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4月11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另案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酒,随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五粮液、茅台等侵权白酒共计234瓶,货值93610元,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消费者。
经核查,当事人明知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仍购进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七
青*绿水(南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7月29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线索移送,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海安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噪声检测服务时,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在熔炉实际未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出具“正常生产”的检测结论,且部分检测记录缺失主要声源、工况等信息,共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2份,违法所得54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收回不合格报告并重新检测。
经核查,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八
海安市田*缘保健馆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
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4月14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向老年人播放宣传视频,宣称蜂蜜具有控制糖尿病、抗菌、护肝、预防老年痴呆等功效,但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同时,店内“兑换礼品明细”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经核查,当事人通过会销形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九
海安市健*食品商行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9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作为“生物时代”产品经销商,通过播放PPT、现场宣讲等方式宣传“山药牛髓粉”具有增强造血功能、消除骨刺、治疗脑血栓等功效,但该产品实际为运动营养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截至案发,共销售117盒,违法所得2730元。
经核查,当事人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围绕“铁拳”行动主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执法统筹和力量整合,持续提升执法办案质效,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如下:
1.选择正规渠道,留存消费凭证。
购物时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主动索取、妥善保管购物发票或电子凭证。
2.留心计量器具,主动复核验证。
注意查看电子计价秤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对称重结果存疑时,可使用市场设置的公平秤进行现场复核。
3.核对车辆信息,拒绝改装加装。
购买时应核对产品合格证与实车信息是否一致,切勿购买拼装、改装或加装电池、鞍座等部件的违规车辆。
4.识别假冒商品,警惕价格陷阱。
选购酒类等品牌商品时,应仔细核对商标、包装等细节,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保持高度警惕。
5.谨防会销套路,科学理性消费。
对以“免费体验”“健康讲座”“专家义诊”为名开展的会销活动应保持理性,不轻信夸大宣传,不盲目购买高价保健品或医疗器械。
6.关注合同条款,依法维护权益。
如遇经营者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