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直播间竟卖起“三无”食品
发布时间:2026-03-17 14:43 浏览量:2
本报讯(记者徐慧瑶)虹鳟鱼和三文鱼是一回事吗?珠宝直播间能出售食品吗?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2023年至2025年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一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挪威进口三文鱼”,多名消费者反映,商家卖的实际为虹鳟鱼而非三文鱼。电商平台委托检测机构抽检,显示果然是虹鳟鱼。电商平台认定该商家销售材质不符的食品,下架违规商品,并扣除原告违约金10万元。
该商家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相关标准,虹鳟鱼也属于三文鱼范畴,不构成材质不符,请求判令电商平台返还10万元。
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挪威三文鱼”通常指代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虹鳟鱼在市场价值、口感、品质等方面与大西洋鲑鱼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被普通消费者接受为“挪威三文鱼”。原告的销售行为已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造成了消费者的认知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实物与宣传材质不符”。电商平台按照平台规则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处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平台不构成违约,驳回原告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66岁的唐某在某珠宝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直播间购买某款黄粉,商品标题包含“白水晶手链、项链8黄粉”的字样,该店工作人员称,该黄粉“含有血清蛋白、具有抗癌作用”。收货后,唐某发现这款商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标识。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中,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珠宝公司退还货款。
法院认为,珠宝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商品链接标题,应该卖的是饰品,但实际销售的却是食品,也没有任何名称、成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标签,不符合关于产品销售者责任和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