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贵客”原为电诈分子
发布时间:2026-03-17 18:13 浏览量:2
黄金具有高价值、易变现等特性,部分犯罪分子将其作为转移赃款、洗白资金的工具。在黄金交易中,若察觉异常仍为获利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可能成为犯罪“帮凶”。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在明知上家购买黄金的资金来源违法,仍然为上家采购黄金,并按克计算提成收取报酬。
2023年2月初,陈某找到某珠宝店为上家采购黄金,并将该珠宝店的三台POS机借走提供给上家刷卡转账,上家刷POS机转账后再由陈某到该珠宝店取回相应对价的黄金交给上家。
经查,2023年2月至4月间上家刷卡转入涉案三台POS机共152万余元,其中涉及被诈骗资金45万余元,陈某从中获利7.2万余元。
2023年4月,陈某投案自首,后退赔被害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伴随黄金持续升值,不少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收到诈骗款项后,采取指使下游人员大额购买黄金的方式将赃款“洗白”,以转移、隐匿违法所得。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已经察觉到上家购买黄金行为异常、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上家出借POS机用以刷卡购买黄金,导致多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被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而被定罪判刑。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的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的法律义务。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加强反洗钱、反诈骗法律意识,遇有贵金属异常交易情况要及时上报,普通老百姓也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高薪兼职”“代购赚佣金”等话术,避免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沦为电诈分子洗钱的“工具人”,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