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一人重病想退早教费?舟山一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6-03-21 16:29  浏览量:1

为双胞胎女儿报名早教课

不料其中一孩突发重病

全家奔波求医无法上课

预付的数万元课程费能否退还?

近日

岱山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从双胞胎家庭实际情况出发

依法判决托育公司

全额退还未使用课程费用

给陷入困境的家庭送上司法温暖

早教课中断

协商退费陷僵局

2024年9月,市民刘女士与夏先生夫妇,为家中一对双胞胎女儿在岱山一家托育公司报名早教,

先后购买“96课时”课程包及“钻石卡”充值套餐,合计支付39708元

。同年12月,其中一个孩子突然患上重病,夫妻俩频繁往返岱山与上海求医治疗,两个孩子的早教课被迫全部中断。

课程停了,这笔早教课费成了全家的心事。刘女士夫妇找到托育公司协商退费,对方给出方案:

退费要按原价扣除已上课时,收25%手续费;如果选择转卡,收取15%手续费。

“当时想着转卡能少亏一点,就同意了。”刘女士说,可这一转卡承诺,一等就是近一年,始终没有下文。无奈,2025年10月,夫妻俩将托育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托育公司仍强调“另一个孩子可以继续上课,课程可延期”,却忽视了这对父母早已分身乏术的现实。

承办法官刘彦伶认为,

强制一个孩子独自上课,既违背家庭实际,也缺乏人文关怀。

格式条款无效

全额退费获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

“96课时包”已消费60课时,按合同原价折算扣除已使用费用后,已无剩余可退款项;而另一价值30300元的“钻石卡”课程包则尚未启用。

法官认为,夫妻俩报课的本意是让双胞胎女儿一同上课,“钻石卡”课程服务亦为一个整体,而非针对二女分别提供。现双胞胎中一人突发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共同上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形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亦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家长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该合同系托育公司单方制作并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即使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合同未开始履行,仍须承担扣除手续费的条款,已突破违约责任条款的补偿性特征,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当属无效。

法院对托育公司退费收取25%手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托育公司全额退还30300元。

一审判决后,托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最高院发布关于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适用范围、退费条件、违约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本案中,能不能退、怎么退,都能在新规中找到依据。”刘彦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