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天然玉石经鉴定存在染色、漂白处理,商家:符合国家标准,法院两审判决结果不同
发布时间:2026-03-26 10:26 浏览量:1
在直播间花费千元购买的四件“天然玉石”饰品,经鉴定发现其中三件存在“处理”,另一件甚至根本不是宣传中的“佘太翠”。几块“天然玉石”引发消费者困惑——染色、漂白、充填后的天然玉石还算不算“天然”?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认定?
事由:
“天然玉石”经检测存疑
消费者起诉商家欺诈
“我购买的是天然玉石,而不是经过人工化学等方式处理后的玉石,两者本质上是有区别的。”近日,谈起购买天然玉石到起诉的经历,王敏(化名)始终认为,商家存在欺诈的行为。
王敏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她前后在刘某某经营的玉器店购买了玉石类玉镯、手链等共计21万余元
,“起初是在网络直播间认识的商家,当时商家在直播间一直宣传产品为纯天然玉石、翡翠,称这些纯天然的玉石后续无法再开采,很保值,我便心动了。”王敏说,便宜的几十元、贵的上千元,当时她一买便停不下来,“当时买回来就放在家里,想着东西保值,也是一种投资……”
王敏介绍,
随着自身对天然玉石的了解,她逐渐对这些玉石产生了“怀疑”。
2023年10月,她从购买的货品里拿了9件在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令她震惊——
9件货品中除了因2件特殊原因未检测外,仅有三件鉴定后无问题。剩下4件中,有三件都存在染色、充填或漂白处理。
经鉴定的四件货品中,佘太翠月光白常规手镯一枚经鉴定显示该商品为大理石手镯;佘太翠帝王紫常规手镯,经鉴定显示该商品为石英岩(处理)手镯,备注:染色处理;翡翠干青佛公,鉴定显示该商品为翡翠(处理)挂件,备注:染色、漂白、充填处理。另一枚标号54的手镯经鉴定显示该商品为石英岩(处理)手镯,备注:染色、充填处理。
一审:
并非天然玉石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商家在直播间一直宣传产品为“纯天然玉石、翡翠”,却销售经染色或充填处理的商品,认为商家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王敏在西安将商家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这四件商品货款并三倍赔偿。
记者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看到,被告辩称,销售的所有商品均系合法合格商品,不存在虚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形。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玉石首饰,其材质属于石英岩种类,本就系天然玉石的一种,佘太翠更是本地石英石的代表,因此不存在虚假情形。其中“染色”等仅是对天然玉石优化处理的一种方式,并不会改变其天然玉石品质的根本性质,该优化处理方式在我国国家标准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告所称“假冒伪劣产品”与实际事实不符。此外,根据被告申请的鉴定结论,本案所涉的两个手镯分别为大理岩玉手镯、石英岩玉手镯,均属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珠宝玉石种类,并非虚假伪劣商品,被告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就案涉四件商品与被告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是佘太翠,佘太翠在百度百科上显示为天然石英岩玉,但根据现有的鉴定意见,佘太翠月光白常规手镯经鉴定为大理岩玉手镯,其余三件商品均被鉴定为存在染色、漂白、充填处理等情况,并非天然玉石,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涉案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四件商品的购物款1074元并按照三倍价款赔偿3222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
优化处理未改材质
部分商品不构成欺诈
令王敏感到意外的是,
二审法院对于部分涉案商品的“欺诈”认定则持审慎态度。
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商家提起了上诉并表示,涉案四件均系“天然玉石”,经一审鉴定,佘太翠月光白常规手镯为大理岩玉、标号54手镯石为石英岩玉,而经王敏鉴定佘太翠帝王紫常规手镯为石英岩玉,翡翠干青佛公为翡翠(处理)挂件,而翡翠、石英岩玉和大理石均属于天然玉石的一种。
商家表示,染色、处理均是符合国家标准对天然玉石优化处理的方式,没有改变物品本身属于天然玉石的属性,原审以存在染色、处理等情形为由认定四件商品并非天然玉石显系错误。其没有将非天然玉石介绍为天然玉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不存在欺诈行为。此外,认为王敏在其处购买20余万珠宝首饰,不属于普通消费者,而是借机索要高额赔偿。王敏系因家庭经济紧张要求退货,并非基于“受到欺诈”……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依据国标《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7)规定,
石英岩玉和大理岩玉均为“天然玉石”,仅称“玉石”并不违反国标;佘太翠玉包含石英岩玉,但不包含大理石岩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家销售产品时是否存有欺诈情形,涉案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应否承担三倍货款赔偿责任。石英岩玉和大理岩玉均为“天然玉石”,若销售者仅以“玉石”或“天然玉石”,而非以“和田玉”“羊脂玉”等其他高价玉种销售,并不构成欺诈。因佘太翠玉为石英岩玉并不包括大理石岩玉,而涉案佘太翠月光白常规手镯,经司法鉴定质地为大理石岩玉,故原审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销售有据,应向王敏退还购物款88元并赔偿500元(三倍赔偿金额尚不足500元依法按500元计)。
而“佘太翠帝王紫常规手镯”“翡翠干青佛公”“标号54的手镯”三件商品,经鉴定与商家销售时所称材质相符,虽经染色、漂白或充填等优化处理,但并不能改变产品质地材质之事实;所涉价格并不明显高于产品本身价值,王敏亦不能证明商家系以其他高价玉种销售,故商贸店亦不构成价格欺诈;微信聊天记录印证涉案纠纷起因并非由该三件商品的材质诱发,商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故原审仅以“佘太翠帝王紫常规手镯”“翡翠干青佛公”“标号54的手镯”三件商品存在染色、漂白、充填处理等情况即认定并非天然玉石,进而判令三倍价款赔偿依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消费者:
非专业人士对“天然”抱有期待
如今,让王敏不明白的是,究竟该如何定义“天然玉石”?“经处理的玉石,在市场交易中被明确界定为‘非天然’或‘B货/C货’,能否冠以‘天然玉石’名义直接销售?”王敏说,消费者对玉石“天然”一词本就有着期待,且自身也并非专业人士,卖家销售时也未披露上述优化处理工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月25日,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了一位行业人士,他介绍,例如购买的翡翠挂件,经鉴定备注为染色、漂白、充填处理,市场上称之为“B+C货”,不算是天然A货,“A货指的是天然翡翠,B货指的酸洗处理的翡翠,C货指的是染色翡翠,D货指冒充翡翠的一般玉石。”这位行业人士表示,天然翡翠是不做任何人工处理的翡翠,“看你们怎么聊的,如果是买天然翡翠,商家他卖这个就违规了,可以要求退款;如果你只说要买翡翠,那优化处理的翡翠也是翡翠。”
了解一下
『天然玉石』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记着查询《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7),国家标准中,对于天然玉石的定义为: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和工艺价值,可加工成饰品的矿物集合体,少数为非晶质体。“优化处理”则指除切磨和抛光以外,用于改善珠宝玉石的颜色、净度、透明度、光泽或特殊光学效应等外观及耐久性或可用性的所有方法,分为优化和处理两类。
其中,“优化”指传统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能使珠宝玉石潜在的美显现出来的优化处理方法。“处理”则为非传统的、尚不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优化处理方法。
此外,记者看到在优化处理表示方法中,“优化”的表示方法应符合:a)直接使用珠宝玉石名称,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具体优化方法。b)表1和附录B中标注为“优化(应附注说明)”的方法,应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具体优化方法……
“处理”的表示方法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处注明:
名称前加具体处理方法,如:扩散蓝宝石,漂白、充填翡翠;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方法,如:蓝宝石(扩散)、翡翠(漂白、充填);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二字,如:蓝宝石(处理)、翡翠(处理);应尽量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具体处理方法,如:扩散处理,漂白、充填处理。
b)不能确定是否经过处理的珠宝玉石,在名称中可不予表示。但应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可能经××处理”或“未能确定是否经××处理”或“××成因未定”。
c)经多种方法处理或不能确定具体处理方法的珠宝玉石按a)或b)进行定名。也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经人工处理”,如:钻石(处理),附注说明“钻石颜色经人工处理”。
d)经处理的人工宝石可直接使用人工宝石基本名称定名。
律师观点:
优化处理过的玉石到底算不算『天然』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欺诈?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根据《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7),天然玉石是指“未经人工合成或人工处理(如染色、充填、漂白等)的玉石”,强调物理属性的原始性,即未通过人为干预改变其内部结构或化学成分。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侧重物理属性原始性,认为只要玉石未经过化学处理或结构改变,即使存在轻微物理加工(如切割、打磨),仍可认定为“天然”;而另一些法院更关注商业类别的真实性,若商家宣传“天然玉石”,但实际交付的玉石虽未改变结构,却存在未披露的优化处理(如轻微染色、表面处理),可能认定其不符合“天然”的商业承诺。同时,若商家明知玉石经过优化处理(如染色、充填、漂白等),却未向消费者披露,且消费者基于“天然”宣传作出购买决定,法院通常认定构成欺诈;若优化处理属于行业常规且未显著改变玉石价值或属性,或商家已通过合理方式(如商品描述、证书备注)提示处理情况,部分法院可能不认定欺诈,仅支持退货退款。
综上,法院对“天然玉石”的界定及欺诈认定存在差异,主要分歧在于对“天然”的理解侧重物理属性还是商业真实性,以及是否将未披露的优化处理视为故意隐瞒。消费者在维权时,需通过聊天记录、鉴定证书等证据证明商家未披露关键信息,以支持欺诈主张。
朱长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通常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有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二是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
法院的考量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侧重“品类相符”而非“状态相符”: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三件商品的基底材质(石英岩、翡翠)与商家宣传的名称相符,且价格不高,因此商家没有“以次充好”的欺诈故意。
2.考虑价格因素与消费者认知:二审法院提及“所涉价格并不明显高于产品本身价值”,消费者对于千元左右的玉石应有一定认知,即这个价格一般情况下难以买到顶级的纯天然无处理玉石,消费者应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承担部分“常识性”判断风险。
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思路,实际上是区分了“材质真实性”与“品质真实性”。法院认为,商家在“材质”层面没有说谎(确实是石英岩或翡翠),只是在“品质”层面(是否为纯天然)存在夸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为商品价格与处理玉石的市价相当,且消费者未能证明商家明确承诺“无任何处理”,法院有时会倾向于认定为“瑕疵履行”而非“欺诈”。
信息披露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7)对天然玉石的定义: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和工艺价值,可加工成饰品的矿物集合体,少数为非晶质体(3.1.1.2天然玉石)。同时,对处理的界定:漂白、充填、染色等属于非传统、不被广泛接受的处理方式,需在定名中明示(如“翡翠(漂白、充填)”),此类处理改变了玉石的天然属性与市场价值,与“天然”的核心内涵冲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结合《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经处理的珠宝玉石必须标注“处理”字样或附注说明工艺,商家仅笼统称为“天然玉石”而未披露处理工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违反法定披露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朱长江表示,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对“天然”抱有“未经过化学处理”的朴素期待。如果商家在直播间或商品详情页中,依据国家标准明确标注“石英岩(处理)”或“翡翠(处理)”,消费者很可能不会以同样的价格购买,或者根本就不会购买。信息披露不仅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基石。即便二审法院对欺诈的认定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也无法否认消费者在交易中所处的信息弱势地位以及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