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炒黄金”半年亏掉70多万元 法院认定交易无效
发布时间:2026-04-01 15:02 浏览量:3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胡啸)长沙黄金回收从业者骆先生,见黄金价格暴涨,决定投资。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他投了150多万元,最后不仅没赚到钱,反而亏了70多万元。更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场看似普通的黄金买卖竟然是非法期货交易……今日,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炒黄金”案件。
通过微信买卖黄金,半年亏掉70多万元
骆先生和李某偶然相识,两人都是做黄金回收生意的,属于同行。眼见黄金价格飙升,骆先生通过微信向李某下单,明确黄金买入或卖出的克数、价格等,与某金业公司进行交易。交易期间,骆先生既有买入也有卖出,实际以对冲平仓方式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交易对象为李某及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指定的某金业公司工作人员账户。
整个过程,没有签合同,没有实物交割,更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地点。骆先生在微信上说一句“买”,李某那边确认,交易就成了。就像股票、期货那样的“电子盘”交易——先付一笔“定金”,然后根据价格波动,随时“平仓”了结。
骆先生就这么“买买买”“卖卖卖”,半年时间陆续投入150多万元。其间收回来80多万元,算下来,亏了70多万元。糟心的是,不久后那家金业公司突然发布公告:停业,结束经营。
骆先生一听,急了。平台都没了,剩下的钱找谁要?于是,他把李某和那家金业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先生的每一笔“买卖”,都是通过微信指令完成,没有实物交付;从案涉交易款项的支付来看,骆先生向李某及某金业公司工作人员账户支付款项,从李某及某金业公司工作人员处收取款项,李某在收取骆先生支付的款项后均支付给了某金业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
因此,骆先生实际是委托李某与某金业公司进行案涉交易,骆先生与李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案涉交易相对方为骆先生与某金业公司。
案涉交易未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货品形式,而是骆先生根据某平台黄金实时变动价格向某金业公司预付少量定金购买黄金,后随着该平台黄金实时变动价格向某金业公司卖出,该交易方式的实质为黄金期货交易。
然而,某金业公司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珠宝首饰零售,并不具有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某金业公司未经批准与骆先生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骆先生与某金业公司进行的案涉交易无效。
亏掉的70多万元谁来担责?
交易无效,那亏掉的钱怎么办?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
某金业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交易资质,擅自组织客户进行案涉交易以获利,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骆先生的交易亏损承担70%的主要责任;骆先生本人作为投资者,理应知晓交易行为已涉嫌非法期货交易,仍与某金业公司频繁交易造成损失,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30%次要责任。骆先生损失的70余万元,包括了向案外人支付的19万元,扣除该款项后,法院认定骆先生在案涉交易中的损失为50余万元。
至于李某,作为受托人,实际接受骆先生委托从事案涉交易,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李某并非案涉交易的相对方,骆先生应向交易相对方某金业公司主张权利。
由于金业公司已经停业,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的两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向骆先生支付损失38万余元。骆先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不是所有的“黄金买卖”都是合法的交易。如果交易中没有实物交割、只付定金、按价格波动对冲平仓,很可能就是变相的期货交易。而根据我国法律,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家批准的交易所进行,任何场外平台,只要没有资质,就是非法的。投资者务必擦亮眼睛,警惕因参与非法投资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