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选购翡翠饰品,被诱导至微信交易,能否要求退货?
发布时间:2026-04-02 15:33 浏览量:1
消费者在直播间看中翡翠饰品,被客服诱导添加微信进行私下交易,能否要求7日内无理由退货?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2024年11月7日,苏某在某珠宝店(个体工商户)抖音直播间选购翡翠手镯期间,被直播间客服诱导添加微信进行私下交易,客服在微信上承诺48小时鉴赏期内可以退款,苏某遂通过微信向客服转账支付翡翠手镯货款4900元、翡翠吊坠货款1000元,共计5900元。当天晚上,苏某怀疑被骗,于是联系抖音直播间客服与微信客服退款,但均未得到回复。2024年11月23日,苏某将某珠宝店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后,某珠宝店经营者杨某现场答应退购物款5900元。2024年12月4日,杨某注销某珠宝店。因至今未收到退款,苏某遂将某珠宝店经营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首先,苏某通过微信向某珠宝店网购翡翠手镯、翡翠吊坠各一只,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苏某完成了货款的支付,某珠宝店也向苏某邮寄了货物,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案件事实,某珠宝店客服承诺案涉商品有48小时鉴赏期,故苏某在该时间内有权向某珠宝店申请退货,某珠宝店应退还货款5900元。其次,苏某通过抖音平台获知商品信息后转入微信交易,虽支付环节脱离平台,但交易全过程依托网络媒介实现,该交易模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现场交易”法定情形,苏某下单后及时主张了权利,且商品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的法定例外情形,故苏某有权向某珠宝店主张“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某珠宝店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支付渠道转移规避无理由退货义务,苏某主张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苏某退还货款5900元,苏某向杨某退还案涉翡翠手镯、翡翠吊坠。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以非现场销售的新兴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对商品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营者的宣传而非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的真实了解和切身体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