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黄金四分钟”不再流逝 | 法观人间事
发布时间:2026-04-08 12:34 浏览量:2
19岁的刘某参加了一场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奔跑中,他在无人碰撞的情况下突然面朝下倒地。现场,没有急救设备,没有人懂心肺复苏。心搏骤停的“黄金4分钟”一秒秒流逝——4分钟后,大脑开始缺氧受损;6分钟后,损伤将不可逆转。然而直到17分钟后,救护车才抵达现场,而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那个寒冷的冬夜。
刘某的父母几近崩溃,两位老人将约球公司和场馆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庭上,刘某的母亲数度哽咽:“如果现场有急救设备,如果有人会急救,我儿子……也许就不会走。”但两家小微企业也有苦难言:“我们只是提供场地和约球服务,灯光、草地都没问题。法律没强制要求配急救设备和人员啊!”“我们利润微薄,配一套AED要上万块,这成本我们也扛不起啊!”
一边是父母的泣血追问,一边是小微企业的生存现实。赔,还是不赔?如果赔,赔多少才适当?
我和法官助理仔细检索了案例库、法答网,发现此类案件尚未形成明确的裁判路径。经反复观看现场监控、逐条研究相关规定,我从三个层次对本案进行了剖析:
从
案件事实
出发——回看视频,刘某倒地后,组织者手足无措、管理员迟迟未到,无人实施有效救助。这说明部分经营者缺乏最基本的救助意识和救助能力。
从
国家标准
来看——《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虽写明体育场所应配备急救药品、设备,人员应掌握急救技能,但它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缺乏强制力。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强制性规定如何衔接,能不能用它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讨论。
从
法律适用
的角度——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原则如何权衡?两家公司坚持认为刘某自愿参赛,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区足协相关负责人在出庭作证时表示:“目前没有强制配备要求,配了AED的场馆收费高,客人就可能流失。”但他也透露,区足协曾多次倡议配备AED,并积极与卫健委沟通,却始终未能落地。
案件审理期间,我走访了体育局、红十字会,请教多位专业人士。大多数人看完视频后表示:“组织者和管理员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缺乏救护意识。”更有人指出:球场附近的地铁站里就有AED。若有人跑去取来,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条分缕析之后,我的观点逐渐清晰、坚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仍有引导性,可作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的参照
。两家公司通过约球活动营利,就应承担最基本的救助义务——那不是苛求,是对生命的尊重。
经合议庭与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讨论,法院最终判决:两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它们是小微企业,违反的仅是推荐性标准,故判决两家公司共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但,区足协负责人的证言始终萦绕在我脑海中:体育场所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必须系统推进。量化分析显示,落实推荐性国标虽会增加经营成本,但企业并非不能承受;而体育运动参与者,也愿意为更安全的环境支付合理费用。
怀着对生命的敬畏、对行业的期待,一份能“救命”的司法建议从法院发出,建议经营性体育场所配备急救设备、人员掌握急救技能,并加强民法典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宣传。
南京市体育局对该份建议高度重视,表示将在起草《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予以认真考虑。去年,《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被批准通过,其中明确:“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
法律或许无法挽回那个冬夜里倒下的少年,但它可以守护未来无数个在球场上奔跑的生命。当AED成为体育场所的“标配”,当急救技能成为经营者的“本能”,对生命的敬畏,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愿每一次心跳的骤停,都能被及时响应的双手接住;愿“黄金四分钟”,不再在等待与无助中空转。
作者:陈思婷(南京中院民一庭)
编辑:赵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