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再融资迎来黄金时代,改革推进两大举措
发布时间:2026-04-12 19:58 浏览量:2
财联社4月12日讯(记者 赵昕睿)除一系列精准赋能创业板IPO政策举措推出外,《创业板意见》对再融资制度也作出针对性优化完善,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流程灵活性便利性。
此次改革针对再融资主要推出两项优化举措:一是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二是优化再融资简易流程。两项举措的出台是为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资金募集灵活性要求较高等需求,作出的针对性优化完善。
从近年来再融资政策的演变趋势来看,自2023年8月以来,政策导向已逐步从“差异化支持”过渡到“系统性优化”。今年2月9日,三大交易所一同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进入系统性优化期。彼时已有券商研究观点指出,优质企业将迎来融资效率提升的红利,全市场融资便利度的提升将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合规成本,市场资源正向优质企业和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
此次《创业板意见》进一步明确,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融资、按需融资,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
中信证券金融产业首席分析师田良分析,这种“小步快跑”的融资模式,能有效解决高科技企业资金需求波动大的痛点,提升资产负债表的灵活性。
在再融资政策导向处于系统性优化期的当下,此次围绕再融资的2项关键优化措施有何解读与关注点?
再融资举措一解读:储架发行制度的价值与影响
在此次创业板再融资改革中,储架发行制度是核心举措之一。简单来说,这一制度遵循“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原则,即企业一旦获批确定发行规模,便可在有效期内分次、分期完成募资,这一设计能极大提升企业再融资的灵活度。
深交所对此表示,在境外成熟市场,通过“闪电配售”等制度以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但在我国境内,制度上还很难做到这一点。通过储架发行制度的安排,允许企业在更长期间内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研发情况、攻关进度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灵活确定发行时点,可在实际上接近“闪电配售”的制度效果,使资金需求与融资节凑更为契合,更好满足创新企业的融资需要。
同时,该制度也能降低企业单次募集规模,减小大额再融资对市场的影响,并减少募资阶段性闲置。
储架发行模式最早源于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实施后,美国证监会于1983年11月推出储架注册制度(Rule 415),后续在2005年12月出台了《证券发行改革规定》,储架发行制度逐渐成熟。美国储架发行制度中,承销方式也较为灵活,涵盖购买承销、招标拍卖、零星发行等多种形式。
不难看出,此次创业板改革再融资优化举措或也借鉴了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在市场看来,该制度的引入不仅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还有助于提升A股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华安证券分析指出,储架发行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融资节奏的自主权下放。传统再融资模式下,企业每需要一笔资金,就要走一次完整的注册或审批流程,周期长、成本高、不确定性大。而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产能扩张往往呈现“脉冲式”需求——可能某一年需要集中投入,后两年则相对平稳。
储架发行允许企业一次性完成注册,然后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市场窗口,在一年或更长时间内分2-3次发行。这一机制带来了三重好处:
一是降低融资成本,减少重复申报的时间和中介费用;二是避免资金闲置,企业不必一次性募集未来两三年的全部资金,从而减少趴在账上的“闲钱”,降低代理成本;三是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可以在股价相对高位时分批发行,减少对每股收益的稀释。对于研发周期长、资金需求急的创新企业而言,这无异于获得了一个“按需取用”的资本补给工具。
还有行业相关人士认为,该制度落地可有效遏制冲动发行、过度融资的现象,该人士进一步提出,从当前新股发行实践来看,部分发行人存在“一次性融资额最大化”的倾向,甚至出现超募情况,未来在大型IPO项目中,或许也可考虑引入这一模式,进一步提升融资效率与合理性。
再融资举措二解读:优化简易流程,提高融资可及性
除储架发行制度外,本次创业板再融资改革的另一项重要举措,便是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
当前,上市公司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需通过年度股东会审议并取得授权。本次创业板改革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可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实施简易程序融资,避免了因错过年度股东会而导致该年度无法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的情况,提高了简易程序可及性。
同时,简易程序再融资融资额度上限为3亿元,且不得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融资额度偏低,难以满足创新企业发展需要。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体量有所增长,本次改革回应市场关切,适度提高简易程序再融资规模上限,更好支持创新企业的需求。
业内观点认为,对于中小市值公司,能解决“融资时机错配”问题,能够更便捷、高效地获得发展所需资金,更好地匹配研发投入和项目进展的资金需求节奏,提高小额快速融资的实用性。
结合今年2月9日三大交易所一同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来看,有机构研究观点提出,优化措施精准聚焦于两类核心群体:一是具有市场代表性与规范治理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优化审核支持其发展“第二增长曲线”;二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包容性安排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这种既助力成熟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又兼顾成长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扶优”与“扶科”并重、兼顾不同规模企业需求的系统性思维,也是健全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推动投融资协调发展的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