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案例评析:走私黄金出境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6-04-24 15:05  浏览量:2

前言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为了逃避上述限制性管理规定,不法分子违反海关法规采用藏匿的犯罪手法将限制出口的黄金走私出境。

一、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4日,林某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员将其带入海关人身检查室进行人身检查,在林某身体腰部两侧发现用布带绑藏的黄金块4块。经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块黄金块为金条,金含量≥999.9‰,总重量为4000.091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96240元。

二、 律师评析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需取得进出口准许证,故黄金及黄金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林某走私的黄金数量及价值,林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林某面临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林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林某从轻处罚。

三、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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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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