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公斤黄金被扣30年无下文,男子申请退赔警方回应:正研究
发布时间:2026-04-25 09:43 浏览量:3
1996年,辽宁大连市民潘永嘉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为由抓获,其携带的2859.2克黄金被当场扣押。同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其获准取保候审。然而,30年过去,案件始终没有下文,潘永嘉从未收到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或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任何案件终结文书,也未被正式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此后,潘永嘉多次向盖州警方询问案件进展并索要被扣黄金。据其提供的一段2024年8月20日的通话录音,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复称,该案主要承办人已去世,另一经办人已退休,且记不清案件现状。关于黄金去向,警方曾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发函查询黄金交售情况,对方回函称,因2012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正式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潘永嘉不服,随即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其代理人主张,警方无法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潘永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提出的返还黄金的请求未超过时效,并援引公安部2021年对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马光辉黄金一案的复议决定作为参照。
4月24日,营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积极研究此事,将尽快向复议申请人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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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不应是一笔“烂账”
30年,近3公斤黄金,案件承办人有的离世、有的退休,黄金去向因洪水冲毁账目而无法查证。潘永嘉的遭遇令人唏嘘,更令人警醒:一件刑事案件悬而未决30年,被扣押的财产下落不明,这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实在不应该成为一笔“理不清、算不明”的烂账。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是赔偿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时效。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潘永嘉的申请,表面上看有法可依,但仔细分析却值得商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问题在于:潘永嘉何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案件的结论是什么?黄金最终是如何处理的?这些关键信息,警方从来没有给过他。
潘永嘉代理人援引的公安部2021年马光辉案复议决定,可谓一针见血。在该案中,公安部明确指出: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这一决定具有清晰的示范意义:只要扣押状态持续存在,案件没有终结,当事人没有收到正式处理决定,两年的时效就不应该开始计算。换言之,不能把执法机关长期不作为造成的“拖延”,变成挡回当事人正当诉求的借口。
除了时效问题,黄金去向的“档案灭失”同样令人难以释怀。办案人员过了三十年可以退休,可以离世,记忆可以模糊,但执法档案作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凭证,本应有规范的保管制度。2012年一场洪水“冲走”了相关账目,暴露出基层执法档案管理在防灾意识和制度保障层面的双重短板。这不仅关乎潘永嘉的个人权益,更关乎公权力运行的可追溯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黄金确实已灭失,也绝不意味着潘永嘉的诉求无法得到回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司法实践中,近年来的趋势倾向于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市价而非被扣时的原价进行计算。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案和西藏马超58公斤黄金案等判例,最终均按市价给予了国家赔偿。历史黄金价格数据也佐证了问题的分量:1996年时这批黄金价值约27万元,而截至2026年4月,其市场价值已逾220万元。若按现价计算,案值逾200万元,远超一般财产纠纷的范畴。
营口市公安局答复“正积极研究此事,将尽快答复”,这是一个态度的宣示,但公众需要的不是模棱两可的“研究”,而是明确的说法:案件是否已经终结?黄金究竟还在不在,如果不在,是谁处理的、何时处理的、处理凭证在哪里?这些基本事实必须查清。30年的等待已经太久,不应该再让潘永嘉在“承办人去世”“档案被洪水冲走”这样的理由中继续徘徊。
更重要的是,这起个案暴露出更深层的制度隐忧。当执法档案管理不规范、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长期处于信息真空状态,公民的财产权该如何保障?当执法机关自身档案保管不善,导致无法查证被扣财产去向时,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潘永嘉一人的权益,更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
公平正义不该被时间冲淡,也不该被洪水冲走。营口警方应借鉴公安部马光辉案复议决定的处理逻辑,正视潘永嘉案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特殊性,依法依规作出裁决,给等待了整整三十年的当事人一个负责任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