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公普法 | 2859克黄金被扣押30年未返还,该有个说法了!

发布时间:2026-04-26 02:25  浏览量:5

大家好,我是王浩公律师。

1996年,辽宁大连的个体商户潘永嘉,正值壮年的生意人,他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购买了2859.2克投资金条,准备前往外地销售。然而,在大连周水子机场,他却被几名来自盖州市公安局的民警拦下,并以涉嫌走私黄金为由,当场将其刑事拘留,将他随身携带的全部黄金予以扣押,同时出具了一份《扣押物品清单》。

随后,潘永嘉的妻子向警方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潘永嘉得以被取保候审。他本以为案件很快会有个说法,要么起诉,要么撤案,黄金也会依法处理。但出乎他意料的是,这一等就是整整三十年。在这三十年里,潘永嘉多次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盖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索要被扣黄金,但警方始终没有给出任何正式答复。他也没有收到过《撤销案件决定书》,没有收到过《终止侦查决定书》,甚至没有收到过《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这个案子仿佛石沉大海,既没有结论,也没有下文。

2024年8月,潘永嘉与盖州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工作人员通了一次电话,对方在录音中表示,当年的原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名经办人也已退休,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清楚。2026年1月6日,在律师的协助下,潘永嘉正式向盖州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返还同等重量的黄金,或者按市场价折价赔偿。两天后的1月8日,盖州市公安局就作出了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潘永嘉的申请“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请求时效”。潘永嘉不服,随即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26年4月24日,营口警方对外表示“正积极研究,将尽快答复”。次日,事件经多家媒体集中报道后迅速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

法律分析:

当公权力机关扣押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却长期不给结论,这个责任到底谁来承担?法律又该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

首先,关于国家赔偿的时效。

盖州市公安局认为,潘永嘉在1996年就知道黄金被扣押了,所以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应该从1996年开始计算,到2026年早已过期。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无信息显示,潘永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已经结束,故因公安机关尚未撤销案件,该赔偿请求的时效并未起算。盖州警方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盖州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这涉及到对当年“涉嫌走私黄金”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根据当时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和扣押措施,必须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潘永嘉声称,他的黄金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合法购买的。如果这一说法能够被证据证实,那么他携带黄金的行为就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不构成走私。而警方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既没有移送检察院起诉,也没有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说明要么是当年的立案依据不足,要么是案件侦查后无法证实犯罪。无论哪种情况,都意味着当初的刑事拘留和扣押措施,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潘永嘉的财产权,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针对办案人员个人行为的违法问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故意逾越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再次,关于赔偿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财产是首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具有高度的市场波动性。1996年的金价与2026年的金价天差地别。如果最终法院判定需要赔偿,那么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是按1996年的金价,还是按申请赔偿时的金价?从公平原则和充分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当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之日的市场价格为准。因为正是由于盖州市公安局的违法扣押和长期不作为,才导致潘永嘉丧失了在三十年间自由处置黄金、获取收益的机会。如果按30年前的低价赔偿,那无异于让受害人承担了公权力违法带来的全部损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最后,这个案子的

社会影响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巨大的舆论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无数普通人的一个隐忧:当我们的财产被公权力机关暂时拿走,我们该如何确保它能“完璧归赵”?这个案子暴露出的,是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在历史上存在“悬而未决”案件问题,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持续三十年的精神折磨和经济损失。从制度层面看,这个案子如果能得到公正处理,将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它可能会推动全国政法机关对可能存在的那些长期未结的取保候审案件、扣押财物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专项清理,让那些被遗忘的权利得到救济。同时,它也提醒所有执法机关:程序正义不是一句空话,每一份扣押清单、每一张取保候审决定书,背后都对应着一个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有始有终,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普法总结

潘永嘉的案子,目前仍在复议阶段,最终结果还有待法律给出答案。但透过这个案子,我希望大家能记住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

1.

国家赔偿的时效,不是从“侵权行为发生”开始算,而是从“侵权行为终了”开始算。

如果公权力机关对财产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时效就不起算。

2.

公权力机关扣押公民财产,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最终处理。

如果“扣了就不管了”,这本身就是违法。你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3.

保留好所有证据。

像潘永嘉一样,他保留了当年的《扣押物品清单》、保证金收条、以及后来的电话录音。这些证据,是他在三十年后还能维权的重要武器。无论何时,都要有意识地保留书面凭证等证据。

希望这起“30年黄金悬案”,最终能有一个公正的结局,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被遗忘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