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9.2克黄金被扣30年无记录:警方退赔责任能否逃避
发布时间:2026-04-25 10:49 浏览量:3
1996年,辽宁大连的潘永嘉在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扣押了
2859.2克黄金
。他交了5万元保证金后取保候审,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此后的30年里,他没收到过撤案决定书,没被告知案件结果,那批黄金也石沉大海。2024年,他打电话去问,警方回复:当年办案的主要负责人去世了,另一经办人退休了,记不清案子现在啥状态。
至于黄金,警方说曾发函给人民银行查询,但银行回函称,2012年洪水淹了旧址,档案丢失,无法查找。
2026年1月,潘永嘉正式申请国家赔偿。盖州市公安局很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就一条:
你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两年时效
。
问题来了:一件30年前发生的扣押,警方说“超时了”,这责任就不用担了吗?
要理解“超时”之争,得先弄明白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这口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时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在潘永嘉案里,盖州警方的逻辑是:黄金1996年就被扣了,你当时就知道,所以钟早就开始走了,现在才来申请,当然超时。
但这个逻辑有个致命漏洞:
它默认“扣押”这个动作在30年前就结束了
。
这就像你从图书馆借了一本书,图书馆说你超期了,得罚款。可如果图书馆压根没把书还回去的记录,甚至没通知你“借阅已结束”,那“借阅”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一直没完?
法律上,这叫“扣押处于持续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已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那么扣押行为在法律上就视为没有终结。既然没终结,侵权行为就一直在持续,赔偿请求的“两年钟表”就根本还没开始走。
潘永嘉一方的主张正是基于此:警方
从未
出具过黄金处理决定书,
从未
送达过任何案件终结文书,那扣押的“借阅关系”就一直在。所以,他的申请没有超时。
另一个核心争议是:黄金到底去哪了?该由谁来证明?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国家赔偿,尤其是涉及扣押财物的案件中,规则是反过来的。
公安机关作为实施扣押的国家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把
证明扣押行为合法性以及财物处理情况的责任
,完全放在了公安机关肩上。简单说,东西是你扣的,你就得说清楚你是怎么处理的,并且有凭有据。
这就像超市怀疑顾客偷了东西,要查监控。超市不能光说“我怀疑你”,得自己调出监控录像来证明。如果超市说“我们监控坏了,查不到”,那责任显然在超市,而不能让顾客自证清白。
在潘永嘉案中,盖州警方无法提供黄金已依法交售给银行的凭证,也无法提供已送达处理决定的证据。那么,在法律上就只能推定:
扣押未依法终结,财物未妥善处理
。因此,警方需要承担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潘永嘉的代理人在申请复议时,提到了一个关键参照:
公安部2021年对“马光辉黄金案”的复议决定
。
那个案子与潘永嘉案高度相似: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黄金后,长期未作处理,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作出决定。公安部在复议决定中明确指出,青海省公安厅的行为违法,并
责令其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
这份决定的核心精神在于:当公安机关无法证明扣押财物的合法去向时,不能以“时间久远”“经办人变动”或“档案遗失”等理由逃避责任。它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
保管并说明扣押财物的去向,是办案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失职就必须担责
。
答案很明确:
由实施扣押的盖州市公安局承担
。
在时效上
,由于警方无法证明扣押已终结,时效未起算,其“超时”的理由不成立。
在举证上
,警方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其“查不到记录”的困境,不能转嫁给当事人,反而构成了其应承担责任的证据。
在判例上
,已有公安部的类似复议决定作为先例支撑。
截至2026年4月24日,营口市公安局已受理潘永嘉的复议申请,并表示正在研究,将尽快答复。
这个案件的最终走向,不仅关乎近3公斤黄金的价值(按2026年4月金价已超10倍涨幅),更关乎一项基本原则:公权力行使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得起法律的审视,而纠错与赔偿,是法治对权力最基础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