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黄金快递赚外快?三名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6-04-28 09:42 浏览量:2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薪兼职多是陷阱
受利益驱使
三名男子帮助上家领取、变卖黄金
看似 “跑腿兼职”
实则已经触犯法律
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1、梁某2、黄某某结伙,或单独伙同蔡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
为他人到指定快递点领取被诈骗网购黄金,并按上家要求交付或变卖,后将变卖款项转交上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梁某1主要通过某通讯软件联系上家、变卖黄金及交付黄金;梁某2、黄某某负责前往指定快递点领取被诈骗网购黄金快递。
三人先后在广东省肇庆市多处快递点及丰巢快递柜领取他人被诈骗网购黄金的快递,带回住处拆封后按上家指令交付或变卖,扣除提成后将剩余款项转给上家,导致九名被害人被诈骗网购黄金价值共计40余万元。
同月,梁某1又伙同蔡某某、雷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丰巢快递柜领取涉案黄金快递,造成一名被害人被骗网购黄金价值13余万元。
作案得逞后,梁某1获利5000元,梁某2获利6000元,黄某某获利9755.66元。
法院审理
三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1、梁某2、黄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上家转移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梁某1、梁某2、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1、梁某2、黄某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梁某1相对作用较大,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分别对梁某1、梁某2、黄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编提醒
当前,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常将诈骗资金转换为黄金、手机等物品,通过快递、跑腿等方式转移赃物,商家与个人均需警惕异常交易,任何代收、转运、变卖行为都涉嫌犯罪,切莫为蝇头小利甘当“炮灰”,沦为诈骗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