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千克黄金制品被警方扣押三十年续:警方被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26-05-01 10:21  浏览量:2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日前,经媒体报道登上热搜的“2859.2克黄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有新进展。1996年5月,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扣押了潘永嘉购买的2859.2克黄金制品(18k金,黄金含量75%),30年未归还。2026年1月,76岁的潘永嘉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请求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4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潘永嘉家属处获悉,营口市公安局已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营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查明,1996年5月6日,盖州市公安局以潘永嘉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将他携带的21包特征为黄色18K的金项链、金坠,共2859.2克予以扣押,并对其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盖州市公安局解除对潘永嘉的收容审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收取保证金5万元。此外,盖州市公安局至今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办案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办案机关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营口市公安局认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盖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经营口市公安局查明,潘永嘉提交给盖州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申请诉求为:返还违法扣押的黄金制品2859.2克,或按当前市价折价赔偿;返还违法收取的保证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1996年5月1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向潘永嘉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