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0年前被扣押2859克黄金申请退赔被拒受理续:辽宁盖州警方被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26-05-02 09:21 浏览量:1
4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潘永嘉处获悉,当日,他收到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营口市公安局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营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潘永嘉反映称,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其称合法购买的2859.2克黄金也被扣押。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提出赔偿申请。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该局经审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此后,潘永嘉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营口市公安局于4月28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查明,1996年5月6日,盖州市公安局以潘永嘉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将其携带的21包特征为黄色 18K 的金项链、金坠,共 2859.2克予以扣押,并对其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盖州市公安局解除对潘永嘉的收容审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收取保证金5万元整。盖州市公安局向本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至今诉讼程序尚未终结。
营口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中,盖州市公安局至今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且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规定情形。因此,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情形。综上所述,营口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