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时内刷卡10次支付154万余元,14岁少年购买2.1公斤黄金首饰,检察院挖出案中案
发布时间:2026-05-08 12:46 浏览量:4
2024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市某商场内人流如织。一名少年快步走进某金店,直奔店长李某某,说:“我要买黄金。”
两个小时内,这名少年刷卡10次,共支付154万余元,购买了2.1公斤黄金首饰,分多批取走后,当场转交给另外两名未成年人,随后消失在人海中。
这样“快进快出”的异常交易,是正常消费,还是另有隐情?
2025年1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上述细节引起检察官的注意:“一个未成年人如此大额地购买黄金,金店销售人员难道毫无察觉?”
查阅卷宗后,检察官发现,这名14岁少年的手机聊天软件中显示,其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与金店有勾连,而公安机关未对金店店长李某某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立案监督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调取视频资料发现,李某某全程在场指导交易,其明知许某某是未成年人,不仅没有询问资金来源、购买目的,反而主动安排店员协助快速完成多次刷卡、分次交货。另外,该店所售黄金更是“带包装、带绳子称重”,明显不符合正常黄金零售交易习惯。
经审查,案发前一个多月,李某某就收到了商场主管转发的“大量购买黄金首饰属于洗钱”的警情通报,足以证明其对“大额、异常购金行为可能涉及洗钱或犯罪所得”具有明确认知。
经查证,李某某收取的154万余元购金款中,有144万余元直接来源于9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结合李某某近20年的从业经历、交易过程中的种种异常表现,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5年5月15日,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
立案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两级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调取银行交易记录、金店出入库及销售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印证了李某某的主观故意。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供述上线,并表示愿意赔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
检察官发现,商场管理存在漏洞:警情通报仅转发各金店店长,未督促落实;14岁少年刷卡支付154万余元买黄金,商场收款环节未作任何核实或风险提示,更未联系其监护人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今年3月6日,李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某认罪认罚,赔偿两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各5000元,并获得谅解。
4月29日,新市区检察院向涉案商场制发检察建议并宣告送达,要求建立大额贵金属交易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大量黄金,完善异常交易风险防控,加强反洗钱宣传。被建议单位当场承诺全面整改,加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