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身泳池溺亡,救生员被质疑低头看手机,错失“黄金三分钟”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6-05-09 16:38 浏览量:1
近日,曾霞(化名)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其67岁的父亲在成都一家知名健身房不幸溺亡。曾霞表示,父亲生前身体健康,无心脏类基础疾病。她认为,此次悲剧系涉事健身房管理严重失职、救生员看手机疏于值守所致,理应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健身场馆又该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承担怎样的责任?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涉事健身房的游泳池(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家属控诉
救生员看手机脱岗失职,延误黄金救援时间且操作失范
据曾霞反映,她查看监控画面后,梳理了时间线:事发当日13时24分,其父换衣下水,正常游泳锻炼。14时28分,老人在泳道内突然沉水、失去意识。约两分钟后,同泳道泳客发现异常,试图将老人捞出未果。14时31分,泳客大声呼救,正在看手机的救生员闻声起身,约20秒后接触到老人并开始心肺复苏。从老人沉水到救生员接触施救,历时约3分半。
曾霞表示,父亲在浅水区溺亡,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浅水区无人值守,深水区有两名救生员一直低头看手机,直至听到呼救才抬头施救。她认为,救生员未按规定巡视瞭望,属于脱岗失职,直接导致黄金救援时间丧失。
此外,曾霞还指出,救生员现场施救操作不规范,事发时老人半个身体仍留在水中,救生员未按照专业急救标准将其完全转移出水。她对救生员的持证资质以及场馆日常急救培训的有效性均提出质疑。
企业回应
救生员“没有脱岗”,死者家属不愿意做司法鉴定
涉事健身房所属公司委托律师王勇(化名)接受了采访。
王勇表示,目前监控主机已被派出所搬走,他无法看到监控画面。但他根据救生员陈述及派出所笔录称,救生员“没有脱岗”。至于事发时救生员是否一直看手机,王勇表示:“我看不到监控,现在没办法说。”
关于救援时间延迟的原因,王勇称老人“在泳池上没有任何挣扎,就已经把头沉下去了”。
王勇同时指出,因为未做司法鉴定,老人死亡与泳池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目前无法认定。事发当天,公司方曾向家属提出做司法鉴定的建议,家属未同意。曾霞解释称,出于对逝者的尊重,不愿对父亲进行二次伤害,且其父身体健康,有相应体检报告可以证明。
此外,王勇还提及服务合同中的年龄告知条款。他表示,合同约定年满60周岁的会员需主动向健身房反馈年龄情况,由健身房评估是否适合游泳,但老人签约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记者询问场馆是否主动询问过老人年龄,王勇表示双方为线上电子签约,签约系统没有“年龄”选项,需要客户主动反馈。
律师解读
健身场馆若未尽安保义务难辞其咎,死因非唯一归责依据
目前,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健身场馆是否应承担全责?这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记者采访了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梨。李梨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体育场馆经营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救生员脱岗,场馆肯定侵权;若在场但未瞭望,需结合其他情节判断。”他分析,若曾霞所述属实,救生员存在重大过错,场馆难逃责任。
针对未做尸检的问题,李梨表示:“目前无法排除其他死因,不宜直接认定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但他同时强调,若监控能证明救生员失职,即使死因不明,场馆也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蒙进一步分析,救生员“在场未瞭望”与“完全脱岗”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但过错程度有别。“完全脱岗属重大过失,通常担责70%以上;在场未瞭望属一般过失,但若延误黄金救援时间,过错会加重。”他提到,强制性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明确要求救生员持续巡视,“看手机即违规”。
关于赔偿金额,李蒙表示,“司法实践中,场馆重大过失通常担责60%—80%。”
李蒙还提醒,若家属不愿解剖,可申请对病历、体检报告等材料进行文证审查,通过非侵入性手段初步推断死因,兼顾举证需求与对逝者的尊重。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薛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