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重病无法上课,法院判教培机构退还预付款
发布时间:2026-06-12 00:41 浏览量:1
梁心慈 作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林玲 刘莹)家长为双胞胎孩子一同报名早教课,其中一人突发重病需长期治疗,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时却遭遇“退款难”。近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托育公司退还培训费预付款30300元。
2024年9月,刘女士和夏先生夫妇为双胞胎女儿在当地某托育公司报名早教课程,购买了“96课时包”以及“钻石卡”充值套餐,共计支付39708元。同年12月,其中一个孩子突发重病,夫妻俩频繁往返于岱山和上海之间求医,两个孩子的早教课因此中断。此时“96课时包”已消费60课时,而实付30300元的“钻石卡”尚未启用。夫妻俩与某托育公司协商退费,但某托育公司表示,退费需按原价扣除已使用课时,并收取25%的手续费;若转卡,则收取15%手续费。夫妻俩在选择转卡但等待近一年无果后,于2025年10月诉至法院,诉请解除与某托育公司就早教课程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请求判令某托育公司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33828元(包括按照优惠价计算的课程包未使用部分3528元,以及“钻石卡”中的303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某托育公司应否全额退还未使用课程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刘女士与夏先生为双胞胎女儿报名早教课,其合同目的在于让两个孩子共同上课,“钻石卡”服务亦为一个整体,而非针对二女分别提供服务。现其中一女突发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共同上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形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亦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家长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本案中,“96课时包”已消费60课时,按合同原价折算后已无可退款项。
同时,法院指出,案涉合同系某托育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有约定即使消费者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且合同未开始履行,消费者仍需承担扣除25%的手续费的条款。该条款突破了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基本特征,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诉请,判决某托育公司退还预付款30300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是对司法解释精神的准确适用,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服务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地点、期限等关键条款,并保留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同时,经营者也应秉持诚信原则,规范经营,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