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进出口“一批一证”有效期拟延长
发布时间:2026-06-29 11:45 浏览量:1
【记者 许予朋】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起草说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在稳定国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办法的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简政放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已停止实施“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行政许可审批。故此次修订时,删除“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条款。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优化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管理相关规定,在由海关实施监管、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情形中,增加“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征求意见稿》办理《准许证》: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报关进出口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当办理《准许证》。
便民利企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加以明确,促进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比如,延长《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至3个月、优化《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方式。
加强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事前监管。在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时增加“近2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每年首次申请时或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等要求。加强对外贸经营企业代理的监管,增加海关对外贸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要求。压实代理责任,防止虚假交易。完善事后处罚制度,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删除“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增加“撤销被许可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等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