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大案!青岛一男子用练功券骗色,入户偷走全部黄金,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26-07-04 09:17 浏览量:1
2025年6月,在青岛李沧区,有个叫任某的男人去洗浴中心时认识了一位女技师,他告诉对方自己开金店,还拿出从网上买的练功券冒充两万元现金,两人谈好条件后发生了关系,那些练功券并不是真钱,但事情已经发生,第二天,他又以看首饰为理由,让女技师把店里所有黄金都取出来给他看,接着推说自己头疼要去药店买药,趁机带着黄金和那叠练功券一起离开了。
他偷了价值八万三的黄金,转手只卖了六万五,买了车又花掉一些钱,警察在汤泉馆抓到他时,钱和东西基本都没了,法院在2026年7月判了他四年七个月,还罚了三万块,因为他是个累犯,从2003年到2024年之间,已经坐过五次牢。
有人提到用练功券算不算诈骗,法律上并不这么认定,因为诈骗需要让对方自愿交出财产,但女技师没有把黄金交给对方,也没有认为练功券可以换成钱,所以这不构成诈骗,然而她确实拿出了黄金,对方偷偷拿走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青岛地区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是6万元,他偷了8万多元,起点就是三年以上刑期,法院没有采纳"性交易无效就应当轻判"的说法,而是根据行为本身来认定。
他2024年底刚被释放,到2025年6月就因为嫖娼被拘留,没过一个月又去偷黄金,查了他的档案,发现他没有工作经历,也没参加过任何帮扶项目,青岛在2025年做过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技能培训试点,但他完全没被列入进去,根据全国统计,刑满释放三年内再犯罪的比例是18.7%,其中盗窃和诈骗占了六成以上,他这个情况,算是很典型的例子。
网上有人提到"该终身监禁",但我国法律中没有这个刑罚种类,除了贪污受贿案件中的死缓特殊情况,还有人讨论"练功券不算钱,算不算嫖娼",根据现行规定,只要双方达成性交易协议,无论使用什么物品作为交换,都构成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存在漏洞,而在于执行过程中更注重惩罚措施,较少关注预防工作。
今年3月,最高法发布新指导意见,指出使用虚假支付方式骗取财物,可以参照诈骗罪处理,虽然文件没有直接提到性交易场景,但意思很清楚,就是要把灰色地带填补起来,青岛也在试点一套智能预警系统,连刑满释放人员的消费记录都纳入监控范围,任某这个案子,可能正好赶上新机制的第一轮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