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引狼入室”?万元金饰不翼而飞
发布时间:2026-07-08 09:19 浏览量:1
朋友登门借宿
本是出于善意的人情往来
不曾想却引狼入室
家中万元金饰不翼而飞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牟定县城某小区罗某某家借宿。当天上午刘某某离开时将罗某某母亲摆放在卧室柜子里的金饰盗走,后以11274元的价格出售变现。经鉴定,刘某某盗窃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5212元。
牟定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留宿之机盗走户主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因其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近日,经牟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提醒
家中贵重财物应妥善保管,勿随意放置或展示。对于交情不深、背景不明的“朋友”,应审慎交往。若不幸被盗,请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