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珠宝店私码收款逃税,隐匿456万收入被罚43万
发布时间:2026-07-13 14:18 浏览量:2
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个人收款码及现金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案件。稽查部门依托大数据分析发现,南岔区祥祥珠宝店客流稳定、经营活跃,但其申报的应税收入长期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经营红火、申报偏低”的明显异常。经立案并调取经营者私人账户资金流水,最终查实该店在2022年至2024年间,通过个人第三方支付码及现金收款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456.79万元,未入账、未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款合计23.8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8倍罚款,处理处罚总额达42.96万元。该案警示,利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并非税收监管盲区,税务部门将持续强化“资金流”与“申报流”的交叉稽核,任何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珠光宝气”暗藏偷税
——揭秘南岔区祥祥珠宝店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依法查处南岔区祥祥珠宝店(以下简称“祥祥珠宝店”)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南岔区祥祥珠宝店通过第三方平台收款码及现金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款共计23.81万元。2025年5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线索研判显异常 疑点商户立案稽查
前期,伊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推送的线索。线索显示,2022年至2024年,南岔区祥祥珠宝店存在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的嫌疑。
经大数据分析,检查人员发现,祥祥珠宝店作为辖区正规黄金珠宝经营商户,依托商圈区位优势,日常客流稳定,整体经营状态持续活跃。但祥祥珠宝店向税务部门同期申报的应税收入长期显著偏低,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出现了门店经营红火、市场交易活跃,但申报收入偏低的反常情况。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祥祥珠宝店立案检查。
核查资金流水 私户收款瞒报收入
为厘清真实经营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前往门店开展实地检查。现场发现门店柜台摆放的第三方收款二维码。经核验确认,该收款二维码绑定账户归属门店经营者黄秀琴个人名下,且关联其私人银行账户。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黄秀琴2022年至2024年第三方平台及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经交叉比对发现,其私人账户交易往来频繁,存在大量资金流水。
面对检查人员问询,黄秀琴称,个人账户内大部分资金往来为个人转账及非经营性收入,仅承认少量资金为门店销售收入。
对此,检查人员坚持说理式执法,向黄秀琴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逐条列明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对应的涉税风险与法律责任。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黄秀琴最终承认,其第三方平台扫码收款及相关个人账户转账收入,均为祥祥珠宝店实际经营所得。
依法处置 涉案款项全额入库
经查实,祥祥珠宝店在2022年至2024年间,通过个人第三方平台收款码及现金收款方式收取货款,未入账、未申报,隐匿销售收入456.79万元,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款共计23.8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发布时间:2026-07-1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