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4克黄金被扣36年想要回被驳回:当年倒卖黄金确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6-07-30 13:51  浏览量:1

山东烟台苗生强843.98克黄金被公安扣押36年、索要返还接连被驳回的案件登上热搜,不少网友同情当事人黄金如今价值暴涨,觉得理应归还。但客观回看1990年的时代背景与法律规则,整件案子的基础事实其实清晰简单:当年私自提炼、私下倒卖黄金,确实属于投机倒把违法行为,公安现场扣押涉案黄金,放在当年的法律框架下,执法初衷与扣押行为本身不存在原则性错误。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黄金实行严格的国家专营制度。根据1983年出台的《金银管理条例》,黄金收购、流通统一由人民银行管控,任何个人私自熔炼、私下售卖黄金,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50克以上即可作为大案查办,查获的涉案黄金依法可强制收购、没收处置 。同时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明确,倒卖金银是典型违规行为,公安有权现场扣押涉案财物核查案情 。

1990年,苗生强父子自行提炼毛金,私下上门交易售卖,被龙口公安当场抓获,840余克黄金、代步摩托车一并扣押。从当时法律来看,这批黄金属于涉案非法交易物资,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取证,完全符合当年办案流程;后续摩托车与案件违法属性无关,顺利发还给当事人,也能看出当年办案区分涉案财物、合法财物的基本逻辑。站在那个年代的视角,对于投机倒把的违法所得进行扣押、追缴,是维护国家黄金管控体系的必要手段,这一点没有争议。

时代早已变迁,如今个人自由买卖黄金完全合法,投机倒把罪也早已从法律中废除,很多人以当下的法律标准评判36年前的案件,自然会生出“黄金该返还”的想法,但法律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评判1990年的行为,必须适用案发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用现行制度倒推三十多年前执法行为违法。仅从行为定性层面来说,当年苗生强的倒卖行为违法在先,公安扣押黄金的底层逻辑合理合法。

可这起案件让人难以释怀、引发巨大争议的,根本不是“该不该扣”,而是扣押之后长达三十六年的程序烂尾问题,也是当事人持续维权、法院组织质证的核心矛盾。

当年苗生强仅被拘留9天便释放,此后案件既没有移送检察院起诉,也没有出具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没收黄金的正式法律文书,840多克黄金一扣就是三十六年,既没有依法上缴人行处置,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财物处理结果,只留下三张没有标注黄金纯度的手写收据。按照刑事办案规范,扣押涉案财物后,案件办结必须对财物作出没收、返还、上缴的书面处置;即便案件搁置,也应当定期告知当事人涉案财物处理进展,而当地公安三十余年未作出任何正式结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属于程序上明显的履职疏漏。

也正是这份三十六年悬而未决的遗留问题,催生了如今的维权纠纷。2025年苗生强得知同乡同类案件成功追回黄金,才正式向公安申请返还黄金、提起国家赔偿,却先后被公安、上级公安以“不属于赔偿范围”“超过两年赔偿时效”驳回,如今案件已进入烟台中院赔偿质证环节。

双方最大分歧集中在赔偿时效认定:公安机关认为扣押行为发生在1990年,时隔三十多年早已超过国家赔偿两年申请期限;但当事人代理律师提出关键法律依据,根据最高法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办案机关立案后超两年未移送起诉、未撤案,又始终不作出涉案财物处置文书,扣押状态持续至今,当事人始终不知道自身财产权被最终侵害,赔偿时效应当从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不能简单以1990年作为起算点。两种观点各有法条支撑,也让这桩陈年旧案的走向充满变数。

很多网友只盯着黄金如今的市场价值,忽略当年违法事实;也有人单纯以程序瑕疵全盘否定当年执法,两种看法都过于片面。我们需要客观拆分两件事:一是苗生强1990年倒卖黄金的行为,在当时属于明确违法行为,公安现场扣押具备法律基础,不能因为现在黄金合法化,就认定当年扣押行为全盘错误;二是办案机关扣押财物后三十余年不结案、不处置、不告知,长期搁置涉案资产,属于程序失当,这是办案单位需要正视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起横跨36年的陈年旧案,也是一堂清晰的法治科普课。法律评判行为不能脱离案发时代的制度背景,不能用当下规则回溯过去;但同时,执法机关扣押公民大额财物,必须走完完整处置流程,无论案件最终起诉还是撤案,涉案财物都要有明确书面处理结论,不能一扣了之、搁置数十年。

当年投机倒把应当依法查处,这是时代法律的要求;扣押财物必须规范办结、及时告知当事人,这是任何时代执法都该守住的底线。如今法院正在全面质证核查档案、扣押凭证、案件搁置细节,最终如何判定,还需等待司法机关给出客观、兼顾历史背景与程序正义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