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被扣36年没归还,如今却说他申请晚了
发布时间:2026-07-31 13:07 浏览量:2
1990年,山东烟台男子苗生强和父亲带着自己提炼的黄金外出销售。
黄金没卖成,人被警方带走,843.9822克黄金和一辆摩托车被扣押。
苗生强称,自己被关押9天后获释。当月,摩托车还了,黄金却没还,只留下三张手写收据。
这一等,就是36年。
2025年12月,苗生强听说同乡有人成功讨回被扣黄金,才向龙口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龙口警方第一次给出的答复是:这件事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苗生强申请复议后,烟台市公安局认为,这个理由不对,但驳回结论没错,正确的理由应当是:
他已经超过两年的国家赔偿申请时效。
换句话说,黄金扣了36年没有归还,如今失主找上门,却被告知:你来晚了。
7月2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国家赔偿案件组织质证,目前尚未作出裁判。
龙口警方在质证中提出,苗生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巨大;案涉黄金是其自行加工、私自提炼所得,来源不合法,应当依法没收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这里必须分清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当年有没有权力扣押,与扣押之后能不能永久不作处理,不是一回事。
扣押是为了办案,不是扣下之后财产就自动归办案机关所有。
如果黄金应当没收,就应该有正式的处理决定;如果已经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当有交接、入库或者处置凭证;如果案件最终没有继续办理,则应当说明黄金为什么不予返还。
不能只有三张36年前的收据,至于黄金去了哪里、依据什么处理、由谁作出决定,全部没有下文。
苗生强及其代理人也提出,龙口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处理黄金,更没有证明相关处理决定曾经送达当事人。
这才是案件最需要查清的事实。
黄金究竟还在不在?
如果已经处置,谁决定的、何时处置的、款项去了哪里?
这些问题不能被一句“来源不合法”代替。
这次质证中还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说法。
公开报道显示,该案在1990年4月“终结”,摩托车也在同月返还。但龙口警方又称,当时只是撤销了对苗生强的监视居住,其涉嫌的刑事案件至今没有撤销。
如果案件真的从未撤销,那就意味着一个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没有作出判决的案件,持续了36年。
如果案件一直没有结束,那么黄金的最终处理是否也没有完成?
如果处理没有完成,又凭什么认定当事人早就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已经受到侵害,并开始计算两年的赔偿申请时效?
这正是本案最尖锐的矛盾。
警方认为,案件发生和办结都在1990年,当时《国家赔偿法》尚未实施;即使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申请也早已超过时效。
苗生强一方则认为,警方始终没有返还黄金,也没有送达任何处理决定,扣押状态一直延续至今,因此不能从36年前开始计算时效。
双方真正争的,不只是两年还是36年。
而是没有处理决定、没有财物去向、没有告知结果的扣押,究竟从哪一天开始变成一件“已经结束的旧事”。
客观地说,苗生强36年后才正式申请赔偿,确实会面临取证困难和时效争议。
他为什么长期没有追讨,也会成为案件审查中绕不开的问题。
但个人维权不及时,不能自动补齐办案机关缺失的手续。
即使申请超过时效,至少也应当先回答:案涉黄金究竟如何处置。
国家机关扣押公民财物,对财物进行登记、保管和依法处理,本来就是办案职责的一部分。不能让个人拿着三张收据追问36年,最后还要由个人证明黄金为什么没有归还。
如果案卷中有没收决定、交售凭证和送达记录,就应当公开展示。
如果没有,就不能只用一句“你申请晚了”,让844克黄金的去向永远变成谜。
时效制度是为了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不是为了让没有完成的财物处置程序自动获得合法性。
这起案件尚未裁判,黄金纯度、当年的法律背景以及《国家赔偿法》能否适用,都还需要法院审查。
但有一个问题,不应因年代久远而被回避:
当国家机关扣走一件财物,保管和说明义务不应只存在两年。
否则,时间越久,个人手里的证据越来越少;而当年掌握全部案卷和处置权的一方,反而越来越不需要解释。
36年前,苗生强拿到三张收据。
36年后,这三张收据能不能换回黄金,还在等待法院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