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这些情况都属于虚假诉讼,其中有一个共同点!
发布时间:2026-08-31 16:57 浏览量:1
民事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或构成虚假诉讼罪,在法院未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况下,还有救济渠道。
那就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那么检察院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结合典型案例做个详细的分析,希望对大家的案子有帮助。
这是2025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认定标准。
一崔某华、周某卫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认定依据:虚构欠付工资、套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构成虚假诉讼。
2021年6月,某煤业公司因经营不佳、债务缠身等原因被关闭。2023年1月,为解决问题,上级政府拨付400万元至该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账户。期间因各方讨要、存在争议,该笔资金一直未分配发放。为套取专项资金,该公司原总经理白某与崔某华、周某卫串通,虚构劳动关系及欠付工资的事实,让这两个人诉到法院,然后以申请调解的方式谋取专项资金。
认定标准:
1 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地方,这也是两高在虚假诉讼指导意见中提到过的,从受理到结案仅用时7天,庭审中白某均放弃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快速执行到位。
2 双方完全故意虚构案件事实,提起诉讼。
3 妨碍司法秩序,法院经过了立案、审理等司法活动。
4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害了国家利益。
二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认定依据:虚构买卖合同纠纷逃避另案执行,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2018年3月6日,江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江苏省某区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令江苏某建设公司向江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150万元。为阻却法院执行该款项,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虚构钢材买卖合同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承诺向金某明分期支付9200万元。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阻碍了江某的正当执行权。
后江某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控告。
认定标准:
1 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金某明仅提供买卖合同、结算协议、还款协议,未提供销售发票及钢材采购来源方面的证据;双方在庭审、调解全程无任何诉辩对抗;江苏某建设公司对金某明主张的高额利润、重复计息等均无异议等,这些情况都明显不符合常理。
2 双方完全故意虚构案件事实,提起诉讼。
3 妨碍司法秩序,法院经过了立案、审理等司法活动。
4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害了江某的合法利益。
三王某克与黄某灵民间借贷纠纷案。
认定依据:虚构借贷关系、利用网络司法拍卖高价出售玉石构成虚假诉讼。
王某克曾从事玉石生意,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玉石获取高额利润,伙同黄某灵从张某处赊购一批玉石,并虚构借贷关系、伪造借条一份。
2020年5月,王某克将黄某灵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中,2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灵分期向王某克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71.5万元。某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20年7月,王某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灵称没钱还款,但可以提供一批玉石用以拍卖还款。2人议定出售价格后,某区法院未经评估,直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批玉石进行拍卖,共成交96件53.5万元。2021年1月,法院将上述拍卖款发放王某克后,其表示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
认定标准:
1 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王某克在起诉时仅提供借条,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庭审中双方无任何对抗,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在司法拍卖环节,法院直接以王某克、黄某灵议定价格进行拍卖;经调查案涉人员银行流水,发现王某克领取53.5万元执行款的次日,先向黄某灵转账4万元,又向张某转账30.5万元。
2 双方完全故意虚构案件事实,提起诉讼。
3 妨碍司法秩序,法院经过了立案、审理等司法活动。
4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大家可能发现了,以上3个典型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点那就是很多的案件事实都不符合常理,大家如果申请检察监督的时候,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其他认定标准和法院认定的标注基本一致,那就是案件事实全部系捏造、且提起了诉讼妨碍司法秩序。
但是有一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仅是作为虚假诉讼罪量刑的标准,而不是作为认定的标准。